ICSID仲裁中的国有企业适格申请人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4 17:52
【摘要】:国有企业在近些年引起广泛关注,尤其在国际投资领域更是成为一支主要的力量,因此本文选择就国有企业在ICSID仲裁中的适格申请人问题加以研究。近年来国有企业投资的增多,引起了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警惕。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借国家资本主义的名头,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实施差别性对待,而国有企业背后的国家属性更是让不少东道国心存疑虑,可能会在国有企业的投资上产生争议,由此造成国际投资法下义务的违反。在这种情况下,ICSID仲裁可以作为解决这一争端的机构。但因国有企业同国家间的特有联系,与私人投资者和国家都有所不同,因而可能加深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影响原有国际投资协定及投资仲裁机制下的法律适用。本文从ICSID的仲裁制度出发,研究ICSID在处理国有企业适格申请人问题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国际投资条约及《华盛顿公约》适用的问题,旨在就国有企业当前的投资保护困境、原因分析及可能的改善方向做出论述,并就中国的应对策略予以说明。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ICSID对国有企业适格申请人的法律约束,以及在ICSID仲裁中遇到的困难。当前,由于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因而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到国有企业投资。而在当前的争端解决机制中,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ICSID机制作为纠纷解决的途径,但ICSID机制在解决国有企业适格申请人问题的仲裁实践上缺乏明确的标准。论文第二部分就国有企业ICSID仲裁适格申请人问题的成因作出分析。从国际投资协定的模糊性说起,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观念影响以及审查标准适用环境变化等原因对国有企业的适格申请人问题进行分析。论文第三部分对国有企业ICSID仲裁适格申请人的解决出路进行探讨。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完善国有企业规则,并通过对竞争机制、Broches标准、国家责任草案中体现的国家行为归因原则等的论述来弥补ICSID机制的缺陷,由此来保障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中的权益。论文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去的启示。主要是从我国当前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现状出发,就当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更新现有BITs以及充分运用第三方参与机制等措施进行说明。本文的主要观点在于,当前ICSID仲裁中用于区分国有企业行为的标准有其局限性,而且国际投资协定也往往忽视了国有企业在投资仲裁中的保护问题。事实上,在ICSID公约订立之初,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有企业无论在形式还是体量上都未曾有现如今这般繁杂、庞大。而且,各个国家在对待国有企业的态度上都有所不同。因而,就国有企业的投资争端的解决,需要在国际投资协定与ICSID仲裁中做出一定的调整,使国有企业的投资能够符合其母国与东道国的需求,而非在争端发生之后由仲裁庭对国有企业行为的商业性进行判断。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6.4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6.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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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漆彤;;论中国海外投资者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利用[J];东方法学;2014年03期
2 王碧s,
本文编号:269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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