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性权利上不予适用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8 12:49
【摘要】: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列举出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性权利上持肯定观点和否定观点的案例作深入分析。文章进一步探讨投资者在最惠国待遇条款程序性权利扩大化适用上的动机:规避东道国法院诉讼等待期、扩大仲裁庭管辖权的属事范围、并入更优惠争端解决机制。紧接着论述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性权利上的适用给签订基础条约的东道国乃至国际秩序带来的后果。再从争端解决机制的自由裁量权着手,研究相类似案例不同判决的原因。之后文章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和最惠国待遇的相关法律文件,否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在程序性权利上适用。我国作为签订了128个BIT的国家,近来的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案、中国—东盟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都表明最惠国待遇条款程序性权利的适用在我国逐渐暴露出问题。本文将根据我国最惠国待遇条款程序性权利适用的现状,浅析在当今最惠国待遇条款程序性权利扩大化适用的情况下,我国应该如何完善已签订和未签订的双边以及多边条约。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6.4
本文编号:2719260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6.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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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崇利;;从实体到程序: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之争[J];法商研究;2007年02期
本文编号:271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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