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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中的新替代国制度与中国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6 12:56
【摘要】:2017年12月1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公布了《反倾销基础条例》的一个修正案(第2017/2321号条例)。该修正案终止了欧盟《反倾销基础条例》中原有的替代国方法,增加了一个“严重扭曲”(significant distortion)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要求欧盟的调查机关(欧盟委员会)在出口国市场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应拒绝使用受调查出口企业的成本或价格,并代之以其他所谓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代表性国家(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或非扭曲的国际通行价格。根据欧盟前述公告,该修正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生效,适用于自该日起欧盟发起的所有反倾销调查和复审。至此,欧盟酝酿近两年的新替代国制度正式落地。另外,2017年12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有关中国经济存在“严重扭曲”的报告,并以此作为对中国产品直接适用新替代国制度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国同意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后的最初15年内被其他成员方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认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其他成员可采用区别于一般方法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即选用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替代国)的同类产品的价格来作为认定的基础,这就是所谓的“替代国制度”。欧盟新法取消了以国别为基础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体系,表面上将我国与其他WTO成员同等对待,不再对中国产品实施歧视性待遇。但是,实质上新替代国制度仍然是变相延续旧制度的适用。新法引入“严重扭曲”的概念,并对“严重扭曲”的考量因素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新法还规定了“严重扭曲”的举证责任,应由申诉方举证证明出口国或出口国的某一产业存在扭曲。新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可以延续替代国方法的新制度,同时加强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制裁,还将“严重扭曲”与出口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相挂钩,从而弥补反补贴救济等WTO多边纪律的不足。依据新替代国制度,针对出口国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欧盟委员会将拒绝采用生产商记录的国内价格和成本,并可使用替代国价格或国际基准价格。尽管新替代国制度与旧替代国制度在适用前提、法律定位、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形式上的不同,但两者并无本质差别,只是换了一种方式继续实施替代国方法。中国已经在2016年12月向WTO指控欧盟的《反倾销基础条例》及其后续的任何修订,包括本文所研究的新替代国制度(第2017/2321号条例)。中国主张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部分内容终止后,上述条例中的替代国制度违反了GATT1994第6条以及《反倾销协定》第2条。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其核心内容都是在特定情况下调查机关可拒绝使用中国企业自己的成本或价格。鉴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的替代国规则已经终止,按照WTO上诉机构在“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反倾销案”的裁决意见,欧盟无权在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排除中国企业自身的成本或价格,这就意味着欧盟的新替代国制度在WTO项下不具有合法性。对中国而言,以“严重扭曲”为核心的新替代国制度的危害性要高于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核心的旧替代国制度。中国政府应当继续在WTO体系内寻求法律救济,指控欧盟在新替代国制度生效后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企业也应积极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或到欧洲法院起诉欧盟委员会。中国可通过自贸协定来突破欧盟新替代国制度的制约,推进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国还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改进中国的补贴政策,完善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96.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朱兆敏;;论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J];法学;2015年09期



本文编号:273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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