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HNS损害赔偿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5 15:22
【摘要】:2010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以下简称2010年HNS公约)自2010年通过以来,至今尚未生效。然而,国际海事组织一直在敦促各国尽快加入公约,并带动公约的生效,而加拿大、丹麦等国也推出了相应的国内法,2010年HNS公约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关注。2010年HNS公约最大的特色就是创设了双层赔偿机制,不同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其在同一部公约中规定了基金制度。船载HNS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HNS基金)虽然是2010年HNS公约的创新与特色,但正是由于HNS基金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与争议,使得HNS基金也成为了许多国家加入公约的阻碍。因此,理解并完善HNS基金制度中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有关船载HNS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以及HNS基金的概述,阐述了设立HNS基金的理论基础,分析了设立HNS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有关HNS基金的摊款问题,其中包括HNS基金账户设立的问题、报告义务和摊款义务履行中面临的法律争议与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有关HNS基金赔偿的问题,包括HNS基金赔偿范围中的法律争议与困惑,HNS基金的追偿对象和HNS基金中有关诉讼时效的不足之处与完善建议。第四部分,通过对上文HNS基金法律问题的分析与启示,为构建我国HNS基金提供了借鉴,并提出现阶段不宜加入公约,而应建立国内的HNS基金,并分析了建立国内基金后,其与国内已有的油污基金的关系,及其后续的资金来源、赔偿问题和管理模式等。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和阐释HNS基金制度中的法律问题与法律争议,以期能为HNS基金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并从中借鉴经验构建我国国内的HNS基金。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6.19
本文编号:2742787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6.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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