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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担保国责任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2 21:47
【摘要】:中国在2017年颁布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配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为《深海法》),使得中国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担保国责任制度的立法进一步健全。随着世界范围内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已经从探矿与勘探阶段开始向开发阶段逐渐过渡,担保国责任制度变得愈发重要,与此同时随着开发实践的不断深入进行,担保国责任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因此,本文立足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担保国责任制度本身,从五个部分来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为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担保国责任制度的产生和法律依据,了解担保国责任制度产生的过程及其诞生所依据的法律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担保国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从担保国责任的三方主体、担保国责任的对象、担保国责任的性质、担保国责任的归责原则、担保国责任的履行方式与免责条件五方面对担保国责任制度进行具体说明;第三部分阐述了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担保国责任制度实践中的主要问题,通过对开发阶段实践中出现或将会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分别为担保国责任与国家责任的性质争议、“鹦鹉螺模式”导致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担保责任的履行问题、担保国责任与管理局行使处罚权产生的双重处罚问题;第四部分分析了代表性国家有关海底区域开发担保责任制度立法,阐释了外国担保国责任制度立法的概况,对美国《深海海底硬矿物资源法》的国家担保以及德国《海底采矿法》中担保国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介绍;第五部分为提出关于中国履行海底区域开发担保国责任的建议,首先介绍中国有关担保国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接着提出四点建议,包括完善国家海洋局对资源勘探的审批与管理、让《深海法》中的刑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衔接、利用《海洋法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的有利条款、鼓励中国民营企业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以期为中国履行担保国责任的履行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9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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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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