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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保护南极环境的国际法权限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4 10:10
【摘要】:21世纪以来,由于南极地区的特殊自然地理环境和重要的战略地位,已经成为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科研能力展示和国家战略扩展的新前沿。当今,全球气候变化尤为显著,南极环境的保护已迫在眉睫,它也俨然成为了深受国际社会瞩目的非安全化热点话题。作为南极“声索国”的澳大利亚一直都把南极地区当成自己国家战略的后备力量,并且热衷于推动《南极条约》的签订活动,也始终忠实地扮演着积极推动南极条约体系发展的重要角色。由于《南极条约》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南极的法律地位,但条约(第4条)规定,冻结了各国的南极领土要求,使各国关于南极领土的争端逐渐缓和并搁置下来。随后,南极条约体系逐步建立,对各国参与南极事务进行规制,为各国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导。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及适用之后,使本来平静的南极又动荡起来。南极领土的“声索国”通过研究《南极条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不同规定,开始通过这些方面试图对南极海域方面争夺本国的权益,包括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等进行权利申请。文章着重分析澳大利亚在《南极条约》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际法背景下保护南极环境的权限,界定其行为的合法性,认真学习、借鉴澳大利亚面对南极地区争议问题的解决机制与方法,更好地为中国在应对南极问题时提供制度借鉴。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对澳大利亚南极环境立法进行分析与研究,发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其主张的国际法目标分析澳大利亚在环境立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分析问题。在南极条约体系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法背景下,探究澳大利亚保护南极环境的一系列具体实践,分析其行为价值、行为的法律依据及行为动因。第三部分,初步结论。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承上启下。结合澳大利亚保护南极环境的具体理论依据与实践,综合分析其具体行为的合法性。第四部分,中国启示。我国南极参与程度不高,通过研究澳大利亚在参与南极环境保护实践活动,为我国提供明确思路和制度指引,也响应了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列入立法进程的规划。
【学位授予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93.5;D996.9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陈力;;论南极海域的法律地位[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05期

2 朱瑛;薛桂芳;;大陆架划界对南极条约体系的挑战[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1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李小涵;南极条约体系中的国内法因素[D];中国海洋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27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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