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金融监管合作的法律机制探究
发布时间:2017-03-31 21:01
本文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金融监管合作的法律机制探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经济全球化的大风刮遍了整个国际市场,成为了国际经济发展的流行趋势。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直接带动了金融领域的国际一体化发展。 同时,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区域性合作也逐渐变成现代国际经济舞台上的主角。金融作为其附属配套服务,也日趋显现出区域性发展的特点。 上世纪东盟国家遭遇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席卷,使其金融体系中的漏洞和缺陷直接暴露在金融自由化发展的阳光下。究其本源是因为: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监管国别化与金融国际化两者间的矛盾越发尖锐,仅依靠个别国家单独监管已无法防控金融活动跨国式发展衍生出的风险。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成立,我国和东盟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更加密切,这也必然包括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在银行等金融活动中的联系、合作进一步加强。由于金融活动本身特有的高风险性和高传导性,为保障自贸区的经济安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迫在眉睫。监管合作机制不仅有利于维护自由贸易区内各成员国的金融稳定和安全,防止金融危机的再次爆发,也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 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金融监管相关概念的内涵,阐述了金融监管及其理论基础,重点阐述了金融活动国际化与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分析了CAFTA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分析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监管合作法律机制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对CAFTA金融监管合作现状进行说明和阐述,主要针对CAFTA金融监管合作法律机制上的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分别介绍了IMF、世界银行、WTO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及欧盟在金融监管合作中的实践和对CAFTA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对完善中国——东盟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中国进行自我完善的对策,突出了研究该监管合作机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金融区域化 金融合作机制 金融监管法律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6.2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1
- 1 绪论11-19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11-13
- 1.1.1 研究背景11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11-13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13-15
- 1.2.1 国内学者主要观点13-14
- 1.2.2 国外学者主要观点14-15
- 1.3 主要内容15-16
- 1.4 研究方法16-17
- 1.4.1 比较研究法16
- 1.4.2 价值分析法16
- 1.4.3 交叉研究法16
- 1.4.4 文献研究法16-17
- 1.5 本文创新与不足17-19
- 1.5.1 本文创新点17-18
- 1.5.2 本文不足18-19
- 2 金融监管合作基础理论述论19-33
- 2.1 金融监管相关概念之厘清19-22
- 2.1.1 金融监管之内涵19-21
- 2.1.2 区域经济一体化、金融合作对金融监管的影响21-22
- 2.2 金融监管相关理论之简述22-24
- 2.3 关于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24-31
- 2.3.1 国家管辖权理论24-25
- 2.3.2 国家主权让渡理论25-26
- 2.3.3 全球合作原则26-27
- 2.3.4 区域金融监管合作27-31
- 2.4 CAFTA区域内金融监管合作的可行性31-33
- 2.4.1 主观方面:成员国都有加强合作的强烈意愿31-32
- 2.4.2 客观方面:CAFTA展开金融监管合作的条件日趋成熟32-33
- 3 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监管合作现行法律机制和存在问题33-47
- 3.1 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监管合作现行法律机制概述33-41
- 3.1.1 CAFTA各国金融监管现状33-36
- 3.1.2 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监管合作现行法律机制36-41
- 3.2 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监管合作法律机制存在的困境和问题41-47
- 3.2.1 各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落后41-42
- 3.2.2 救助机制难以发挥作用42-43
- 3.2.3 主权意识过强,监管合作难落实43-44
- 3.2.4 监管合作缺少专门的机构44-45
- 3.2.5 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45-47
- 4 国际、区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框架的比较与借鉴47-64
- 4.1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法律实践47-57
- 4.1.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47-49
- 4.1.2 世界贸易组织(WTO)49-51
- 4.1.3 世界银行51-52
- 4.1.4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52-57
- 4.1.5 其他组织57
- 4.2 区域金融监管合作57-61
- 4.2.1 欧盟金融监管合作法律体系建设57-59
- 4.2.2 欧盟金融监管合作框架59-60
- 4.2.3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60
- 4.2.4 欧盟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的评价60-61
- 4.3 对CAFTA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完善的经验借鉴和启示61-64
- 4.3.1 强调监管合作协议的法律约束力62
- 4.3.2 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的深化62
- 4.3.3 实施“最低标准协同原则”62-63
- 4.3.4 强化信息披露功能63-64
- 5 中国—东盟自贸区金融监管合作法律机制的完善64-75
- 5.1 短期目标:开展多层次合作64-67
- 5.1.1 突破信息壁垒,加快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建立64-65
- 5.1.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65-66
- 5.1.3 合作形式要更多元化66
- 5.1.4 人才培养的合作要更全面66-67
- 5.1.5 完善金融救助机制67
- 5.2 长期目标: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区域金融监管机制67-72
- 5.2.1 设立常设性的区域统一金融监管机构67-68
- 5.2.2 统一监管标准68-69
- 5.2.3 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危机预警和处理机制69-70
- 5.2.4 加大金融监管合作的执行力70
- 5.2.5 政府性监管与自律性监管两手抓,形成内外结合的局面70-71
- 5.2.6 逐步完善监管合作的法律体系71-72
- 5.3 完善我国在中国——东盟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机制下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72-75
- 5.3.1 加大对外合作,建立双边及多边信息交换机制72-73
- 5.3.2 加快会计准则改革,推进综合性并表监管的落实73
- 5.3.3 转变分业监管模式,实现统一监管、综合监管73
- 5.3.4 细化金融监管的操作规则73-75
- 致谢75-76
- 参考文献76-81
- 附录8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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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吴超;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构建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2年
本文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金融监管合作的法律机制探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8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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