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岛礁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5 19:57
【摘要】: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的国际法并未对建设岛礁和人工岛屿法律内涵有清晰的规定,相关的国际仲裁机构在裁判有关案件的实体问题时亦未明确作出一个清晰的解释,故而岛礁建设行为以及建设完成后所得地物的法律地位一直都很模糊。本文研究目的在于明确目前存在的建设岛礁的法律地位,以期帮助解决我国在南海发生的类似事件。第一部分对建设岛礁的概念界定和因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引发的争端做了简要概述。本部分对在不同海洋地形上人工建造所得地物的概念做简要分析,并对本文研究对象建设岛礁进行了简单的定义。同时,提出因建设岛礁法律地位的模糊而导致国际争端的实例,引出全文研究重点。第二部分列明建设岛礁所涉及的国际法原理。本部分通过对传统国际法观点和现代国际法观点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建设岛礁及类似行为法律地位的变迁。为下文讨论建设岛礁法律地位进行铺垫。第三部分对建设岛礁的法律地位按照国家实践的角度和国际条约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第一节为国家实践的角度。举例日本人工扩大“冲之鸟”礁的案例,阐述相关国际机构对人工扩建岛礁所得地物法律地位认定倾向以一国建设行为的主观是否善意以及是否侵犯邻国利益为考虑重点,但如今建设岛礁尚属于新兴事物,还未形成使各国需遵循的国家实践。第二节为国际条约的角度。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中对于岩礁和岛屿不同定义两方面进行分析,从建设岛礁是否符合成为岩礁和岛屿均需具备的“自然要件”进行初步讨论,接着进一步分析建设岛礁的“自然属性”能否提供“维持人类居住”和“维持自身经济生活”资源,最后得出结论:以上两种行为皆符合对《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规定,由此所得的建设岛礁应当符合《公约》所定义的岛屿概念。第四部分从建设岛礁法律权限限制的三个方面进行讨论。通过上文论述,虽然建设岛礁行为系一国主权行为,但国家行使主权亦需遵循国际法原则,故本部分列举了国家实施岛礁建设行为的三类限制,旨在对建设岛礁行为不至于沦为各国滥用权利以攫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作出解释。第五部分对研究建设岛礁法律地位在南海争端中的实际运用进行了分析。首先是若建设岛礁法律地位能得到确定,那么建设岛礁的存在能提高我国在南海地区的水陆比例,有利于我国在南海区域建立群岛水域制度。其次是可以促进我国与南海周边与我国有领土争议的国家以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
【学位授予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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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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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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