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法律协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6 18:42
【摘要】:跨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是其与现有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相互融合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证券化当事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寻找法律上的空隙进行金融创新的结果,它实现了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突破;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又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个挑战,形成了对新的法律制度的需求,并由此推动了法律制度的供给和演变。 跨境资产证券化是全球化的结果之一,全球化在法律领域的表现是国际法律协调的进行。有鉴于此,本文将针对跨境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法律协调涉及的系列问题展开讨论。 除引言和总结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法律协调的概念及与法律趋同化和法律统一化的区别。跨境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性是跨境资产证券化立法国际协调的原因。笔者通过对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特点的分析,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提出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协调的内容和形式,并以此作为本文研究和探讨的重点。 第二部分“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协调的内容”。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与难点之一。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通过资产转让的法律适用、SPV组建和运作法律适用、资产支持证券跨境发行和交易的法律适用等的分析,指出跨境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确定了国际法律协调的范围。 第三部分“跨境资产证券化法律协调的形式”。在这一部分,笔者先是分析了国际法律协调的形式,接下来就跨境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法律协调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两种形式入手,详细分析了协调范围中提出的问题,通过分析《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关于信托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关于由中间人混合持有证券若干权利法律适用公约》等三个国际公约和《资产转移与证券化》、新资本协议等两个国际惯例文件,具体呈现了跨境资产证券化国际法律协调的形式。 第四部分“中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协调的现状与建议”。该部分是本文的另一个难点。通过介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及其不足,指出法律协调的方式是借鉴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国内法的创制和运作过程中,通过借鉴、吸收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甚至移植外国先进立法例,使我国国内法的适用适合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最后是对全文的总结。笔者通过跨境资产证券化“国际性”运作的分析和法律协调的特点,指出跨境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法律协调是阶段性的,并随着国际法律协调的演化进行调整。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6.2
本文编号:2805551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9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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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车丕照;;法律全球化——是现实?还是幻想?[J];国际经济法论丛;2001年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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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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