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04 16:02
随着深海勘探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能力的提高,具有极高科研与商业价值的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的保护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分析作为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主体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条款,二者在规制这一问题上均存在明显的局限性。鉴于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所具有的独特价值,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等组织和机构都在为完善该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献计献策。虽然,到目前为止,仍未就如何完善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达成一致,但各方的共同努力仍然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多种建议。 分析完善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各种建议,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扩大国际海底管理局权限,可以借助已经成熟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有效的保护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但此建议遭到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实施起来困难重重;加强现有法律文书的执行,可以节约谈判成本,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的保护问题;采用区域管理措施,可以依赖区域组织内部更为密切的联系更容易达成统一的保护措施,但存在着管理水平不均、管理组织无法覆盖全部国际海底区域生态系统等缺陷。 因此,创建一个新的法律规则应该是完善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最佳选择,而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建立一个执行协定应是创建新的法律规则的途径。考虑到在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保护相关法律问题上存在的严重分歧,执行协定的制定必将需要长时间的努力,旷日持久的谈判在所难免。有鉴于此,应在新的法律制度建立之前,通过相应的短期管理措施,从临时性的管理方式出发、向长效有法律约束力的机制转变,才可以有效的保护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 中国作为海洋大国,在积极开发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资源的同时,亦有多种活动可能损害到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的生存。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应当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
【学位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4
【中图分类】:D993.5
本文编号:2812309
【学位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4
【中图分类】:D99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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