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国家管辖之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谈判的立场和应对
发布时间:2020-09-17 19:34
国家管辖之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谈判是近些年海洋领域重大的制度性变革,新国际协定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现行国际海洋秩序。尤其在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建立公海保护区、构建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等方面将填补相关立法空白,推动全球海洋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迈进,为世界各国公平而可持续的利用海洋提供制度性保障。目前,谈判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达成了部分共识,但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长期以来存在的不信任和利益冲突等原因,各国之间在建立公海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价和惠益分享机制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争议,谈判仍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不确定因素。因此,接下来的谈判必须更加注重利益分享的普惠性原则和海洋保护的可持续原则,才能最大程度上凝聚各方共识,照顾各方利益,促进新协定的早日达成。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和负责任的大国,应当在谈判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增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维护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也使海洋生物多样性得到更好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全文分四部分对此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家管辖之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谈判的相关背景及意义。尽管各国间在不少核心问题上仍有较大的分歧,但经过特设工作组和筹备委员会期间的长期协调和磋商,各国在谈判的主要目标、主要方向以及部分核心议题上达成了基础性的共识,并向联大提交了国家管辖之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的最终建议性文件,最终于2018年9月正式开启了国家间谈判的进程。新的国际协定不仅可以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益补充,对目前国家管辖外区域诸多方面的法律空白进行填补,还将在海洋生态保护、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海洋秩序维护上发挥重要作用,为今后各国进行海洋活动、利用海洋资源制定具体有效的行为准则。第二部分介绍了谈判涉及的主要焦点及争议点。在海洋遗传资源问题,惠益分享方式问题,海洋环境影响评价问题,以及公海保护区的构建问题上各国之间都有着较为不同的主张:一些海洋强国倾向于对现有海洋秩序的维护,强调各项制度的建立不应与现有法律体系的规定相冲突,也不应对各国的主权事项过于干涉;而以77国集团和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建立惠益分享机制的重要性,积极推动现有海洋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的方向转变。这些不同的主张,均反映了各个国家在海洋问题上的利益所在,尽管新国际协定的目的仍是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但各方要达成最终的文本性协议,还有诸多的争议与困难需要解决。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家管辖之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谈判的困难和前景。一方面,由于谈判处理的是一揽子的海洋制度构建问题,涉及到海洋保护区的划分,海洋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等诸多方面,很可能会对目前部分海洋强国主导的国际海洋秩序造成巨大冲击,损害一些国家在海洋上的主导权,从而招致一些海洋强国在相关制度构建中的反对。因此谈判的过程也是发展中国家与部分海洋强国的博弈过程,尤其在海洋生物资源的获取和公海自由原则方面,不同利益集团必须经过长时间的利益协调才有可能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社会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问题的不断重视,以欧盟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代表的国际环保力量不断崛起,这些国际和组织极力呼吁各国在海洋生态方面的共同协作和共同努力,在谈判中起到了很好的协调和推动作用。因此,随着谈判的不断深入和国际环保力量的推动,谈判各方在核心问题上的争议也在逐步靠拢,很有可能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取得丰硕的成果。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参与国家管辖之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谈判提出了一些思考与建议。首先,我国应当积极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地位与完整性,同时充分尊重现有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注重新国际协定与现有国际法体系的协调。其次,在具体制度构建中,我国同时身为发展中国家和海洋大国,应当积极推动公海保护区制度、环境评价制度以及惠益分享机制等法律制度的构建,维护自身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推动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的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迈进。最后,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应当切实承担起维护海洋生态保护的国际义务,促进各国加强对国家管辖之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学位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93.5
本文编号:2821135
【学位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9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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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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