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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政府案管辖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9 13:30
   在“一带一路”、“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背景下,中国企业逐步现身国际舞台,拓展海外投资业务。但中国国有企业特殊的股权结构和管理模式在国际上往往被视为政府的化身,其诉诸国际投资仲裁中心(以下简称ICSID仲裁中心)的投资者地位被质疑。本文以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政府案为基点,结合其他类型化案例研究国际仲裁中心对ICSID管辖权要件中投资者和投资的认定标准。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重在梳理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政府案基本案情,二次归纳争议焦点,点出本案突出的两个法律问题——北京城建集团是否为适格的外国投资者和北京城建集团的投资是否为合格投资。第二章重在探究北京城建集团主体适格问题。分别从两个微观层面——国有企业主体适格认定标准和具体考量因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该问题进行论证分析。Broches标准为仲裁庭所钟爱,但认定过程中对国有企业性质区分要素的考量较为模糊。笔者通过案例对比分析,结合理论要素,试图探究较为合理的认定方式。在此基础上,以该种方式重新检视北京城建集团的主体适格性,得出其是适格投资者的结论。第三章重在剖析北京城建集团合格投资的认定问题。研究方式和第二章相似,以仲裁庭认定投资的解释方法和标准为两个子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该部分引入不同时期的三个案例,通过对案例分析总结归纳出仲裁庭认定投资的标准和方式。以Salini标准四要素检视北京城建集团的投资,从而得出其工程承包行为是合格投资的结论。第四章重在谈论本案对ICSID仲裁中心和对中国的启示。立足于仲裁中心管辖权认定存在裁决不一的现象,探究中心提高裁决一致性的具体措施。在现阶段仲裁中心裁决尚不稳定的情况下,中国应致力于双边协议的修订和完善,明确细化投资和投资者定义条款,以缓冲中心自由裁量所导致的不利影响。
【学位单位】:贵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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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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