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属性之界定
发布时间:2020-09-19 15:33
随着水资源危机的加剧,水资源的稀缺性不断显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开始通过法律对水资源所有权予以规定,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我国也将水资源确立为全民所有,诸多法律规范对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予以了确认。这些规范明确了水资源国家所有的权属,但也引发了学术界关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属性的争议。关于法律规范的划分,当前最基本的分类方法是区分公法和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分别规定了水资源国家所有,这样,水资源国家所有既在公法里规范,也在私法里规范。那么,其在法律性质上是否能按照所在规范确定公法属性、私法属性呢?学界对此众说纷纭,众学说在界定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属性时,常常陷入错误思维,难以正确界定属性。为了明确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属性,本文首先梳理了有关法律规范,明确各个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作用及相互间的关系。其次,总结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与私权说的主要内容与缺点,明确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定性的重要前提,即所有权本身兼具公权属性和私权属性。再次,从对公权说、私权说的反思可以得出,水资源上可以同时存在私法所有权和公法所有权,而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又对所有权权能起决定作用,这就使得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可能存在双重权能;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重权能还具有现实性,他符合所有权权能理论的发展趋势,还符合水资源市场配置的客观要求;同时,双重权能在实际运用中能够产生一定的实践价值,有利于解决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目前存在的理论困境,有利于实现水资源的双重价值。最后,明确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双重属性,与之对应,所有权在公法领域行使时,所有权权能受公法限制而改变;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进入私法领域使用时,其权能与其他私法所有权无差别。当然,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重属性与权能的确定及发展还依赖于规范的完善,本文通过分析得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原则,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有不同的原则要求,但他们的制定都需要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必要程序。这一系列问题的确定,为水资源相关活动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础条件和指导思路,是水资源保护和发展的第一步。
【学位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93.3
本文编号:2822690
【学位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9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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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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