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对国际海运业承运人义务重大变革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28 13:51
承运人责任及义务制度历来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核心,也是船货双方利益博弈的焦点。国际社会经过不断努力,已经制定出一套独具特色的承运人责任体系。但由于目前生效的国际海运立法不统一,且其中的许多规定已经失去了当时的立法根基,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极大的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此,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9年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一部新的国际海运公约,以期真正实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现代化及国际统一。这部公约于2008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被定名为《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将《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进行比较研究,探讨《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之责任及义务的重大变革,分析其变革的合理性及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差异,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的几条建议。 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正文共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体系变革之分析。通过比较《鹿特丹规则》与之前生效的三个国际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基础与责任期间的规定,认为新公约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规定为“门到门”顺应了集装箱贸易不断发展的时代潮流,具有合理性;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规定为完全过失责任制,也符合适当加重承运人责任,重新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要求。在这部分中,还专门探讨新公约为了最大限度的适用“门到门”运输,对承运人的责任形式采最小网状责任制,利于促进国际海运法律的统一。 第二部分,《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凭单交货”义务的重大突破。通过分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凭单交货”义务的历史沿革,及《鹿特丹规则》对可转让运输单证与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下货物交付规则的不同规定,认为新公约赋予承运人在某些条件下“无单放货”之权利的做法正负两方面影响同在,各国可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决定是否接受这一做法。 第三部分,《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变革。这部分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发展历程入手,仔细研究了《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的主体、期间、主客观要求、违反这一义务的后果和举证责任的分配,认真分析了新规则的这一变革对各方面的影响,认为《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变革虽然对一些海事法律制度造成了不利影响,但在整体上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利于平衡船货双方利益。 第四部分,《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免责事由之变革。通过分析《鹿特丹规则》较以往国际公约对承运人免责事由的修改,特别是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与“火灾过失免责”的废除,进一步探讨其变革对船货双方和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五部分,《鹿特丹规则》对完善我国《海商法》的启示。以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与《鹿特丹规则》规定之差异为切入点,认为《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促使我国海商立法的完善,并提出了几项具体的建议,即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扩大至“门到门”;责任基础应采完全过失责任制;关于承运人能否合法“无单放货”,我国法律应在立足本国国情基础上,针对不同种类的运输单证,选择是否接受新公约的做法;关于适航义务期间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借鉴《鹿特丹规则》的实质性规定;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完善“火灾过失免责”。最后,建议我国应立足国情,基于交易便利与交易安全的双重考虑,就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持审慎态度。
【学位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2
【中图分类】:D996.19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体系变革之分析
(一) 承运人及承运人责任的界定
(二) 主要国际公约对承运人责任基础与责任期间的规定
1. 《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基础与责任期间的规定
2. 《汉堡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基础与责任期间的规定
(三) 《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模式之研究
1. 《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归责原则的规定及其评析
2. 《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及其合理性探讨
3. 最小网状责任制的取舍选择
二、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凭单放货义务的重大突破
(一) 承运人凭单放货的法律依据与现实依据
(二) 《鹿特丹规则》允许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无单放货之探究
1. 无单放货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性质
2. 《鹿特丹规则》使无单放货行为合法化的原因
3.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下“凭单放货”义务的突破
4.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在可转让运输单证下“凭单放货”义务的突破
(三) 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变革的评价与反思
1. 积极评价
2. 消极评价
3. 对《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规定的反思
三、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变革
(一) 适航义务的涵义及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发展历程
1. 主要国际公约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
2. 《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
(二)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变革之分析
1. 适航义务的主体及期间
2. 适航义务的主客观要求
3.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之后果及举证责任分配
(三) 承运人适航义务变革之影响
1. 对船货双方的影响
2. 对海上保险制度的影响
3. 对共同海损分摊的影响
4. 对国际贸易及航运实践的影响
四、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免责事由之变革
(一) 承运人免责事由的发展历程
1. 主要国际公约关于承运人免责事由之规定
2. 《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免责事由之规定
(二)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免责事由变革的影响之分析
1. 对船方的影响及其风险管理
2. 对货方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3. 对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
五、 《鹿特丹规则》对完善我国《海商法》的启示
(一)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与《鹿特丹规则》规定之差异
(二) 《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促使我国海运立法的完善
1. 承运人责任基础与责任期间的修改
2. 货物交付规则的完善
3. 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完善
4. 承运人免责事由的修改
(三) 我国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的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828870
【学位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2
【中图分类】:D996.19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体系变革之分析
(一) 承运人及承运人责任的界定
(二) 主要国际公约对承运人责任基础与责任期间的规定
1. 《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基础与责任期间的规定
2. 《汉堡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基础与责任期间的规定
(三) 《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模式之研究
1. 《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归责原则的规定及其评析
2. 《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及其合理性探讨
3. 最小网状责任制的取舍选择
二、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凭单放货义务的重大突破
(一) 承运人凭单放货的法律依据与现实依据
(二) 《鹿特丹规则》允许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无单放货之探究
1. 无单放货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性质
2. 《鹿特丹规则》使无单放货行为合法化的原因
3.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下“凭单放货”义务的突破
4.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在可转让运输单证下“凭单放货”义务的突破
(三) 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变革的评价与反思
1. 积极评价
2. 消极评价
3. 对《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规定的反思
三、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变革
(一) 适航义务的涵义及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发展历程
1. 主要国际公约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
2. 《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
(二)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适航义务变革之分析
1. 适航义务的主体及期间
2. 适航义务的主客观要求
3.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之后果及举证责任分配
(三) 承运人适航义务变革之影响
1. 对船货双方的影响
2. 对海上保险制度的影响
3. 对共同海损分摊的影响
4. 对国际贸易及航运实践的影响
四、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免责事由之变革
(一) 承运人免责事由的发展历程
1. 主要国际公约关于承运人免责事由之规定
2. 《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免责事由之规定
(二)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免责事由变革的影响之分析
1. 对船方的影响及其风险管理
2. 对货方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3. 对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
五、 《鹿特丹规则》对完善我国《海商法》的启示
(一)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与《鹿特丹规则》规定之差异
(二) 《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促使我国海运立法的完善
1. 承运人责任基础与责任期间的修改
2. 货物交付规则的完善
3. 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完善
4. 承运人免责事由的修改
(三) 我国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的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佟思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演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2 黄晓鸽;海商法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82887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2828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