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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贸易协定下ICSID管辖权扩大途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15 03:58
   跨国资本流动的频繁性造成了在交易过程中投资的争端问题也随之增多了,《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伴随资本流动增多争端也逐渐增多现象出现而订立的条约,ICSID是依据公约而建立的专门为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争端的机构,这个机构本身具备“去政治化”的特点,避开了很多在政治上十分敏感的话题,所以备受投资者的喜爱,东道国也以更加宽容、开放的态度吸引外资的加入。但是,看到ICISD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扩大管辖权的现象,所以我们应以一分为二的观点来判断这个问题。近年来各国签订双边贸易协定(以下简称BIT)的数量越来越多,依据BITs向ICSID仲裁庭提起仲裁的案件占申请仲裁案件的绝大部分,依据BITs这种非直接与投资者签订的投资协议来认定主观要件的依据也使得ICSID管辖权主观要件的认定有了自由解释的空间。此外,ICSID仲裁庭将最惠国原则适用于争端解决等程序性事项的做法,以及投资仲裁实践中,ICSID仲裁庭倾向于以种种借口无视岔路口条款的规定,都是其管辖权扩大的体现。本文主要采用综合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法条解释等方法,经过案例分析和对比,深入探讨关于ICSID管辖权扩大的若干问题,笔者通过列举近年来ICSID的典型案例及仲裁庭对案件的仲裁意见,进行了具体详细的分析,并且对仲裁庭的一些看法提出了自己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我国面对ICSID管辖权扩大的趋势,应当高度警惕,对此,笔者认为:1.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应坚持完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发展体系而不是完全抛弃现有体系。通过BIT的调整和对ICSID改革的呼吁,来完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2.对于国内的特殊主体要更加明晰其法律层面的发展地位。对于明确中外BIT适用于香港,澳门等特别行政区的问题,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解决:(1)利用外交手段;(2)对中外BIT进行修改;(3)根据《公约》第25条的第4款规定向ICSID做出通知。3.对于BIT的发展,要加大力度进行完善,特别是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同意的适用范围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还可以针对不同的缔约国分别适用不相同的条款。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BIT协议当中,可以适当地运用部分接受的手段,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BIT协议当中则采取广泛同意与重大安全例外共同使用的方法。设立最惠国待遇的款项例外。灵活适用“岔路口”条款,谨慎适用“保护伞”条款;4.在程序层面,建议ICSID建立专属上诉机构,加强对于仲裁员裁决倾向性的研究力度。
【学位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96.1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ICSID管辖权的概述
    (一)《公约》以及ICSID的概况
        1.《公约》以及ICSID产生的背景
        2.ICSID存在的意义
    (二)BIT协议对ICSID管辖权的影响
        1.使投资主体变复杂
        2.明确了投资客体的范围
        3.增加了案件的受理数量
    (三)ICSID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及管辖权扩大的表现
        1.《公约》对ICSID管辖权的规定
        2.ICSID管辖权扩大的表现
    (四)ICSID管辖权扩大的影响
        1.过分维护投资的利益
        2.损害东道国国家主权和利益
        3.降低了ICSID的公信力
二、ICSID管辖权扩大的途径之一——BIT中的“同意仲裁条款”
    (一)西非混凝土工业公司诉塞内加尔案
        1.利用“类推”方式扩展同意的范围
        2.采用“间接外来控制标准”扩大管辖权
    (二)谢业深诉秘鲁案
        1.通过扩大“征收补偿”的解释范围来扩大管辖权
        2.通过无视特殊主体法律地位的手段来扩大管辖权
三、ICSID管辖权扩大的途径之二——BIT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概况
    (二)支持MFN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的实例
        1.Maffezini诉西班牙案
        2.案情总结
    (三)反对MFN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的实例
        1.PlamaConsortium公司诉保加利亚案
        2.案情总结
四、ICSID管辖权扩大的途径之三——BIT中的“岔路口”和“保护伞”条款
    (一)利用“岔路口”条款扩大管辖权
        1.利用诉因的不同驳回岔路口主张
        2.利用争端事由的不同驳回岔路口主张
        3.小结
    (二)利用“保护伞”条款扩大管辖权
        1.反对适用保护伞条款的实例
        2.主张适用保护伞条款的实例
        3.小结
五、中国对ICSID管辖权扩大的策略
    (一)其他国家对ICSID管辖扩大的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部分拉美国家对于ICSID管辖权的抵制态度
        2.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于ICSID的强势态度
        3.上述态度对我国的启示
    (二)中国面临ICSID管辖权扩张趋势的对策
        1.在签订BIT协议方面的策略
        2.中国在国际投资中如何利用该趋势
        3.中国对国际投资争端立法的对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8条

1 朱文龙;;国际投资领域投资定义的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J];东方法学;2014年02期

2 黄月明;;ICSID仲裁庭扩大管辖权的途径及其应对——从“谢业深案”切入[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5期

3 梁丹妮;;国际投资条约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问题研究——以“伊佳兰公司诉中国案”为中心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2年02期

4 乔慧娟;;试析中国签订BIT中的东道国与投资者争端解决条款[J];商业时代;2012年05期

5 张正怡;;晚近ICSID仲裁庭管辖权裁决的实证考察——兼谈我国首次被申诉案件的管辖权抗辩[J];时代法学;2011年06期

6 夏婧静;;BITs争端解决条款与ICSID的发展与协调[J];法制与社会;2011年30期

7 沈虹;;论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J];法学杂志;2011年07期

8 李先平;;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研究——我国应在何种程度上接受ICSID的管辖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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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珍;论《华盛顿公约》对“投资者”的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

2 邓佳佳;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伞形条款解释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3 蔺志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最惠国待遇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本文编号:284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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