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涉外民事关系,对于这一认识,我国学界已无争议,但对“涉外”的理解仍存在较大分歧。理论上对“涉外”的认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认为凡包含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都构成涉外关系,后者认为只有涉外因素的存在致使法律选择的成为必要时,该民事关系才属涉外关系。理论的分歧影响了法律的实践。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委员们对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界定的条款产生了很大争议,最终导致正式公布的法律中删除了该条规定。就司法实践而言,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案件的认定标准宽严不一,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近年来,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流的日益深入,涉外民事关系不断以新的面貌呈现,当前的民事关系涉外性判断方法在面对不断变迁的法律关系时,逐渐显得捉襟见肘。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现有民事关系涉外性的判断方法,研讨民事关系涉外性认定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一章梳理了当前涉外民事关系认定的理论与实践,指出我国判定民事关系涉外性的主流观点是法律关系要素说,并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探讨了法律关系要素说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对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较之前的规定有所发展,在以“法律关系要素说”为框架的基础上,对各要素涉外情形进行扩充,通过创造性地采用兜底条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本文认为,这种发展只是量的增加而非质的突破,因其指导思想仍以民事关系构成要素理论为基础,缺乏创新,没有摆脱机械、呆板的束缚。本文以“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为切入点,揭示了传统的法律关系要素说无法涵盖司法实践中所有情形的现实困境。除此之外,对于“形式涉外实质涉内”的民事案件,法律关系要素理论却仍机械地将其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不合理地扩大了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范围。第二章从涉外民事关系的价值和逻辑两方面,探讨了涉外民事关系认定的理论基础,反思了现行认定标准与涉外民事关系认定期望实现的价值和应当遵循的逻辑,以期为合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现实困境奠定理论基础。本文认为,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作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体现出国际私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冲突法正义”与“实体法正义”,为了实现前述两方面价值,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应遵循“内外有别”和“实质合理性”的逻辑。第三章着重论述了涉外民事关系认定新标准的构建。在“冲突法正义”与“实体法正义”的价值的引导下,基于“内外有别”和“实质合理性”的逻辑,本章从“涉外”认定的基本路径、基本理念和具体实践三个方面,论述了如何构建“涉外”认定的新标准。本文提出,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应当视与外法域的联系对案件的影响程度而定,由于“联系”本身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需要通过一定的标准将其特定化、具体化。因此,本文在借鉴美国冲突法学者柯里提出的“法律适用意愿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 analysis theory)的基础上,提出与外法域发生联系的,不一定就是涉外民事关系,应当依法律适用意愿进行判定。如民事关系所涉不同法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真实冲突”,则该民事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如民事关系所涉不同法域的法律之间存在“虚假冲突”,但唯一具有适用意愿的法律是外法域的法律,则该民事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如民事关系所涉不同法域的法律之间存在“虚假冲突”,但唯一具有适用意愿的法律是法院地的法律,则该民事关系不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同时,本文认为,对法律实践的完善不仅需要法律理论为基础,还需要明确的基本理念作为指引。基于此,本文提出,在完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认定的相关立法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理念:1.同情式理解,保持规则的稳定性;2.与社会关系的发展相适应,确保规则的科学性;3.紧密结合司法实践现状,保证规则的可操作性。在明确法律理论和基本理念的前提下,本文认为应当通过合理解释“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法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完善涉外民事关系认定的案例指导制度等三方面探寻当前现实困境的可能出路。第四章通过将涉外性认定的新标准适用于涉自贸区/保税区民事关系、涉外商投资企业民事关系以及“形式涉外”民事关系的判定之中,检验了涉外认定新标准的实践可行性。
【学位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97.3
【文章目录】: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综述
第一章 “涉外”认定标准的流变
一、“涉外”认定标准的理论
二、“涉外”认定标准的实践
(一) 各国有关“涉外”认定的实践
(二) 国际条约有关“涉外”认定的实践
(三) 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第二章 “涉外”认定的价值与逻辑
一、“涉外”认定的价值
二、“涉外”认定的逻辑
三、对我国当前“涉外”认定标准的反思
第三章 “涉外”新标准认定的路径与实践
一、基本路径
二、具体实践
第四章 “涉外”认定新标准的验证
一、涉自贸区/保税区民事关系的涉外性认定
二、涉外商投资企业民事关系的涉外性认定
三、“形式涉外”民事关系的涉外性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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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85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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