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问题探究
【学位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96.19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1.3.1 主要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2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2.1 无单放货的概述
2.2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2.2.1 理论界
2.2.2 实务界
2.3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定免责事由规定
2.3.1 卸货港所在地的法律规定
2.3.2 货物依法被拍卖变卖
2.3.3 记名提单下按托运人指示行使货物控制权
2.3.4 数份相同正本提单中首件正本提单即交付货物
3 我国《海商法》关于无单放货问题的相关规定
3.1 无单放货适用范围
3.2 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
3.3 承运人责任期间
3.4 诉讼时效
3.5 无单放货责任性质
3.6 无单放货责任范围
4 无单放货问题下国外的经验借鉴
4.1 国际公约《鹿特丹规则》下的创新性规定
4.1.1 《鹿特丹规则》中对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规定
4.1.2 运输单证的新分类和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
4.1.3 加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4.2 主要国家国内法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
4.2.1 美国对无单放货的规定
4.2.2 英国对无单放货的规定
5 我国无单放货制度存在的问题
5.1 无单放货相关责任主体难认定
5.1.1 实际提取货物的人
5.1.2 国际货物代理人
5.1.3 港务公司或仓储公司
5.2 缺少电子提单的规定
5.2.1 电子运输记录新概念的提出
5.2.2 我国缺乏电子提单相关规定
5.3 承运人抗辩事由过于简单
5.4 缺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6 我国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规制建议
6.1 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主要义务责任
6.1.1 实际提取货物的人
6.1.2 国际货物代理人
6.1.3 港务公司或仓储公司
6.2 引入电子提单制度
6.2.1 使用新型的电子提单
6.2.2 建立电子提单登记系统
6.2.3 建立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并立体系
6.3 完善承运人抗辩事由规定
6.3.1 建立独立的公示催告程序
6.3.2 抗辩事由之第三方的约定
6.4 适当加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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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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