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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8 02:02
  2013年,菲律宾就中菲南海争端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强制仲裁。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事实,国际仲裁法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案并无强制性管辖权,理由和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菲律宾的诉求事项不属于国际仲裁庭的管辖范围。菲律宾诉求的三个核心问题,即历史性权利“九段线”的合法性问题、海洋划界问题、岛礁的法律地位判断问题,均不是《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问题。其次,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双边文件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的管辖。双边文件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对中国与菲律宾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有关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在南海的争端的承诺构成了条约义务,从而排除了《海洋法公约》强制解决程序的适用。再次,菲律宾未尽力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不符合《海洋法公约》第283条有关仲裁程序启动的前置程序条件。最后,中国对《海洋法公约》保留声明,排除了国际仲裁法庭对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争端问题的管辖。. 

【文章来源】:暨南大学广东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中菲南海争端管辖权问题的提出
    1.1 案件由来
    1.2 菲律宾诉请的主要内容
    1.3《海洋法公约》对强制性仲裁管辖设定的限制条件
    1.4 中菲南海争端不符合《海洋法公约》规定的限制条件
2 中菲南海争端不符合仲裁庭受案范围的限制条件
    2.1 仲裁庭受案范围的限制条件
    2.2 菲律宾第 1-3 项诉求:中国南海“九段线”制度违反公约
    2.3 菲律宾第 4-10项诉求:岛礁的法律地位
    2.4 菲律宾第 11-13项诉求:中国海洋行为违反公约
    2.5 小结
3 中菲南海争端不符合仲裁前置性程序的限制条件
    3.1 仲裁前置性程序的限制条件
    3.2《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排除了仲裁庭的管辖
    3.3 小结
4 中菲南海争端不符合争端方“诉前义务履行”的限制条件
    4.1 争端方“诉前义务履行”的限制条件
    4.2 菲律宾未善意履行交换意见义务
    4.3 菲律宾未充分交换意见
    4.4 小结
5 中菲南海争端不符合争端方保留范围的限制条件
    5.1 争端方保留范围的限制条件
    5.2 历史性权利问题只能在海洋划界过程中解决
    5.3 岛礁地位请求本质是海洋划界问题
    5.4 小结
6 结论
    6.1 中菲南海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6.2 本案对于中国保护海洋权益的启示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6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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