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代理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1-01-10 17:4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对代理类型、连结对象与连结点的界定均不清晰,需从学理上予以重述。第1款中的"代理"不能径直依民法来解释,宜从功能识别与目的识别的原理出发,将法定代理与机关代理排除在外,而仅指涉意定代理。代理实体法的学说与体系构造影响着冲突规则的设置。无论是从实体法还是冲突法的立场出发,我国都应采纳德国的意定代理权独立连结理论,而非混合继受英国法与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继受该德国学说时,需明确代理内部基础关系与外部法律行为均可在第16条之外找到对应的冲突规则,第16条的连结对象只为意定代理权。第16条第1款前段的"代理"应进一步限缩解释为意定代理权,第1款但书未来宜完全删除。在依第16条规定的主、客观连结点确定意定代理权的准据法时,应依实体类型作精细化的利益衡量,从而具体化连结点的运用。
【文章来源】:法学研究. 2020,4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适用的代理类型
(一)不能径直依本国民法解释“代理”
(二)不依照本国民法又如何解释“代理”
1.功能识别
2.目的识别
(1)法定代理中的利益分析
(2)机关代理中的利益分析
(三)小结:第16条只适用于意定代理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连结对象的界定
(一)德国国际私法对代理关系的界分
1.德国代理实体法对冲突法的影响:意定代理权独立连结理论
2.意定代理权独立连结理论的进一步证成
3.我国借鉴意定代理权独立连结理论的障碍:第16条第1款但书
(二)《代理法律适用公约》对代理关系的界分
1.《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第二章制定的实体法背景及存在的问题
2.第16条第1款但书应当规定基础关系的冲突规则吗
(三)英国代理冲突法对代理关系的界分
1.代理权非独立连结的实体法根源及存在的问题
2.第16条第1款但书可以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冲突规则吗
(四)小结:第16条的连结对象及适用范围
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连结点的运用
(一)客观连结点的运用
1.“代理行为地”的运用难题
2.意定代理冲突法中的利益分析
3.类型化与“代理行为地”运用难题的破解
(1)“代理行为地”的推定规则
(2)“代理行为地”的拟制规则
(3)约定与实际“代理行为地”不一致时的选择规则
(4)“代理行为地”的补漏规则
(二)主观连结点的运用
1.“协议选择”的文义解释
2.“协议选择”的扩张解释
(1)被代理人单方选择意定代理权的准据法
(2)不宜由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双方确定意定代理权的准据法
五、反思与总结
第一,利益评价与冲突规则的解释问题。
第二,国际私法的继受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私法与民法典的分与合[J]. 宋晓. 法学研究. 2017(01)
[2]利益法学与国际私法的危机和革命——德国国际私法一代宗师格尔哈特·克格尔教授的生平与学说[J]. 杜涛. 环球法律评论. 2007(06)
[3]克格尔和他的国际私法“利益论”[J]. 邹国勇. 比较法研究. 2004(05)
本文编号:2969140
【文章来源】:法学研究. 2020,4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适用的代理类型
(一)不能径直依本国民法解释“代理”
(二)不依照本国民法又如何解释“代理”
1.功能识别
2.目的识别
(1)法定代理中的利益分析
(2)机关代理中的利益分析
(三)小结:第16条只适用于意定代理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连结对象的界定
(一)德国国际私法对代理关系的界分
1.德国代理实体法对冲突法的影响:意定代理权独立连结理论
2.意定代理权独立连结理论的进一步证成
3.我国借鉴意定代理权独立连结理论的障碍:第16条第1款但书
(二)《代理法律适用公约》对代理关系的界分
1.《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第二章制定的实体法背景及存在的问题
2.第16条第1款但书应当规定基础关系的冲突规则吗
(三)英国代理冲突法对代理关系的界分
1.代理权非独立连结的实体法根源及存在的问题
2.第16条第1款但书可以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冲突规则吗
(四)小结:第16条的连结对象及适用范围
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连结点的运用
(一)客观连结点的运用
1.“代理行为地”的运用难题
2.意定代理冲突法中的利益分析
3.类型化与“代理行为地”运用难题的破解
(1)“代理行为地”的推定规则
(2)“代理行为地”的拟制规则
(3)约定与实际“代理行为地”不一致时的选择规则
(4)“代理行为地”的补漏规则
(二)主观连结点的运用
1.“协议选择”的文义解释
2.“协议选择”的扩张解释
(1)被代理人单方选择意定代理权的准据法
(2)不宜由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双方确定意定代理权的准据法
五、反思与总结
第一,利益评价与冲突规则的解释问题。
第二,国际私法的继受问题。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私法与民法典的分与合[J]. 宋晓. 法学研究. 2017(01)
[2]利益法学与国际私法的危机和革命——德国国际私法一代宗师格尔哈特·克格尔教授的生平与学说[J]. 杜涛. 环球法律评论. 2007(06)
[3]克格尔和他的国际私法“利益论”[J]. 邹国勇. 比较法研究. 2004(05)
本文编号:296914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2969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