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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以中国为例

发布时间:2021-01-12 23:59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发源于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随着人权意识愈发受到重视与保护,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私法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文简称《法律适用法》)的正式出台,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的扩大,更体现了其核心地位。本文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以及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制分析仍需完善的地方。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0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
二、《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一) 一般规定
    (二) 民事主体领域
    (三) 婚姻家庭领域
    (四) 物权领域
    (五) 债权领域
    (六) 知识产权领域
三、《法律适用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一) 范围与方式的限制
    (二) 内容的限制
    (三)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
四、中国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
    (一) 完善适用的方式
    (二) 放宽适用的限制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体现、适用与完善[J]. 崔耀文.  法制与社会. 2015(30)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J]. 郭玉军.  政法论坛. 2011(03)



本文编号:297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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