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法庭诉讼与仲裁、调解衔接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1-14 23:04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CICC)诉讼与仲裁、调解衔接机制体现了诉讼程序"柔化"和"当事人主义"思想,有助于国际商事纠纷的高效解决。但现有衔接机制中存在主体范围狭窄、机制衔接模式不完整、法庭对仲裁或调解的监督不充分等问题,其根源在于我国司法观念偏于保守、司法服务性功能不够强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相对滞后。因此,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调解、仲裁为纠纷解决的优先选择方式,以诉讼为纠纷解决的宏观保障。在衔接机制中纳入更多元主体并优化其职能,增加庭审阶段、域外执行阶段的衔接模式设计,完善法庭对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审查方式,实现CICC"三位一体"机制的有效衔接。
【文章来源】:怀化学院学报. 2020,39(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现有CICC衔接机制中存在的缺陷
(一)衔接机制参与主体范围、资格与职责规定不当
1. 法官来源范围过窄
2. 专家委员会监督与激励机制缺失
3. 可供选择的仲裁、调解机构多样性、国际性不够
4. 律师、行业调解组织的主体资格不明确
(二)衔接模式多样性和科学性有待提高
1.“法庭—调解—法庭”模式中调解返回机制缺失
2. 直接调解申请CICC司法确认的规定缺失
3. 现有衔接模式未能有效解决域外执行难
(三)衔接机制的法庭监督方式尚不健全
1. 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规定可能不利于执行
2. 和解协议的审查机制缺乏明确规定
二、CICC衔接机制现存问题的症结分析
(一)司法服务意识在实践中有所欠缺
(二)司法改革上偏向稳妥的价值追求
(三)商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相对滞后
三、完善CICC诉讼与仲裁、调解衔接机制的构想
(一)扩大衔接机制的主体范围并优化其职能
1. 扩大CICC法官、仲裁机构与调解机构的主体范围
2. 完善专家委员会的监督与激励机制
3. 将律师、行业调解组织纳入衔接机制的主体范围
(二)丰富和完善衔接机制的模式
1.“法庭—调解—法庭”模式中增设调解返回机制
2. 设立“调解—法庭”模式以完善司法确认机制
3. 构建“法庭—仲裁”模式以促进判决域外执行
(三)完善衔接机制中的法庭监督制度
1. 对仲裁裁决落实形式审查原则并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
2. 对和解协议侧重形式审查并强化对虚假调解的防控
本文编号:2977719
【文章来源】:怀化学院学报. 2020,39(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现有CICC衔接机制中存在的缺陷
(一)衔接机制参与主体范围、资格与职责规定不当
1. 法官来源范围过窄
2. 专家委员会监督与激励机制缺失
3. 可供选择的仲裁、调解机构多样性、国际性不够
4. 律师、行业调解组织的主体资格不明确
(二)衔接模式多样性和科学性有待提高
1.“法庭—调解—法庭”模式中调解返回机制缺失
2. 直接调解申请CICC司法确认的规定缺失
3. 现有衔接模式未能有效解决域外执行难
(三)衔接机制的法庭监督方式尚不健全
1. 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规定可能不利于执行
2. 和解协议的审查机制缺乏明确规定
二、CICC衔接机制现存问题的症结分析
(一)司法服务意识在实践中有所欠缺
(二)司法改革上偏向稳妥的价值追求
(三)商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相对滞后
三、完善CICC诉讼与仲裁、调解衔接机制的构想
(一)扩大衔接机制的主体范围并优化其职能
1. 扩大CICC法官、仲裁机构与调解机构的主体范围
2. 完善专家委员会的监督与激励机制
3. 将律师、行业调解组织纳入衔接机制的主体范围
(二)丰富和完善衔接机制的模式
1.“法庭—调解—法庭”模式中增设调解返回机制
2. 设立“调解—法庭”模式以完善司法确认机制
3. 构建“法庭—仲裁”模式以促进判决域外执行
(三)完善衔接机制中的法庭监督制度
1. 对仲裁裁决落实形式审查原则并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
2. 对和解协议侧重形式审查并强化对虚假调解的防控
本文编号:297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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