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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开发过程中“区域”内剩余责任解决

发布时间:2021-01-20 09:56
  国际海底开发过程中的"’区域’内剩余责任"问题备受关注。要公平合理地解决"区域"内剩余责任问题,各国必须加强对本国管辖和控制的私主体在"区域"内活动的持续监管、加强对"区域"保护的国际合作的事前预防措施,以及建立环境责任信托基金、责任损失分担双轨制(要求私主体与国家均承担起责任,及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的事后救济制度,这样才能保证海洋环境能尽早获得恢复。 

【文章来源】:西部学刊. 2020,(1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以第17号“咨询意见”为基点提出问题
二、高危活动中剩余责任应对之借鉴
    (一)空间物体损害领域
    (二)石油污染损害领域
    (三)核能利用损害领域
三、国际海底区域内剩余责任的解决
    (一)事后救济
    (二)事前预防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的新发展——《“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规章草案》评析[J]. 王超.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18(04)
[2]国际海底区域担保国责任的可能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魏妩媚.  当代法学. 2018(02)
[3]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的担保国的赔偿责任[J]. 高健军.  国际安全研究. 2013(05)
[4]浅析国际海洋法法庭首例咨询意见案[J]. 高之国,贾宇,密晨曦.  环境保护. 2012(16)



本文编号:298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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