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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性规定适用制度再认识

发布时间:2021-01-23 06:49
  强行性规定适用是国际私法重要制度,但研究成果对此项制度多有不准确的认识,以致影响立法和司法。强行性规定无需法律选择规则援引便可直接适用于涉外关系是一种误解,将影响援引强行性规定的单边法律选择规则的完善。单边法律选择规则是强行性规定得以适用于涉外关系的法律依据,不可或缺;国内强行性规定在涉外关系中的适用是普遍主义下的特殊需求,故强行性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应被不适当地扩大,而应加以限制;应区分外国强行性规定的适用与规避外国强行性规定效力的认定和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故间接适用外国强行性规定不应属于外国强行性规定适用制度的内容,只有直接适用外国强行性规定才是外国强行性规定的适用。 

【文章来源】:国际法研究. 2020,(06)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导 言
一 强行性规定适用制度概念
    (一)强行性规定适用制度构成
    (二)强行性规定适用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1.强行性规定适用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间的区别
        2.强行性规定适用制度与法律规避效力制度之间的区别
二 强行性规定适用制度的性质
    (一)国际强行性规定之误
    (二)强行性规定与强行性规定适用制度
三 强行性规定适用的依据
    (一)无需法律选择规则援引之误
    (二)司法实践对强行性规定适用依据的需求
    (三)特殊的单边法律选择规则
四 强行性规定适用的范围
    (一)大多数国家设定的范围
    (二)中国设定的范围
五 第三国强行性规定的适用
    (一)第三国的界定
    (二)第三国强行性规定的适用
        1.第三国强行性规定适用与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
        2.第三国强行性规定的适用范围
        3.第三国强行性规定适用与法院地国公共秩序和第二国准据法
    (三)第三国强行性规定适用的依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中国直接适用法理论体系之构建[J]. 董金鑫.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7)
[2]直接适用的法与相关制度的体系平衡[J]. 张春良.  法学研究. 2018(03)
[3]论三类特殊涉外合同之债准据法制度的转型发展[J]. 丁伟.  国际商务研究. 2017(02)
[4]论国际私法上直接适用法的重新界定[J]. 李双元,杨华.  河北法学. 2016(05)
[5]“直接适用的法”中强制性规范的三维界定[J]. 杨倩,丁明粉.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05)
[6]论第三国强制规范适用制度在中国的确立[J]. 董金鑫.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4)
[7]论我国“直接适用的法”制度的演进及实践——以我国的相关实践为主要视角[J]. 王红庆.  大庆社会科学. 2014(04)
[8]德国国际私法中关于“强制性规范”的理论和司法实践研究[J]. 王葆莳.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3(02)
[9]第三国强制性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J]. 卜璐.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6)
[10]《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及其司法解释之规范目的[J]. 林燕萍.  法学. 2013(11)

博士论文
[1]直接适用法的理论与实践[D]. 杨华.湖南师范大学 2016



本文编号:299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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