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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本真,各得其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新探

发布时间:2021-02-01 10:06
  国际私法应当依司法过程构筑其知识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则应当淡化以分析实证主义为基础的法理构建的努力,转向以功能目标的实现为核心构筑其知识体系,并注重运用动态研究方法。这样,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不仅能实现其自身结构体系的合理化与科学化,而且长期以来学界关于两者范围的争论也会自然消失。 

【文章来源】:江西社会科学. 201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多元视角[J]. 那力,王彦志.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6(02)
[2]国际贸易体制内的人权[J]. 孙璐.  当代法学. 2004(04)
[3]论 TRIPS 协议框架下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J]. 张乃根.  法学家. 2004(04)
[4]论编辑的定义和编辑学的理论框架[J]. 杨焕章.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03)
[5]“规则”与“标准”在发展中国家的运用——迈向法治征途中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J]. 沙弗尔,李成钢.  法学评论. 2001(02)



本文编号:301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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