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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黄金案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可适用性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21 05:19
  在货币黄金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如果没有来自缺席案件的第三方的同意,法院将无法决定争端当事国一方所承担的国际责任。这一法理在后续的多边或双边国际争端解决实践中逐渐发展成"货币黄金案原则"。从狭义角度而言,在涉及缺席案件的第三方的情形中,基于这一原则,国际司法机构会审视管辖权的行使和当事国主张的可受理性问题。如果缺席案件的第三方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构成解决当事国争端的基础和前提,国际司法机构在没有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无法行使属人管辖权,当事国的主张亦不具有可受理性。从广义角度而言,在不存在不可或缺的第三方而仅限于当事国之间的双边争端的情形中,这一原则可能适用于对一项双边混合争端实质的认定,进而决定国际司法机构属事管辖权的行使。既往的国际判例表明,由于要在管辖权的行使以及保护当事国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国际司法机构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较为谨慎。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国际司法机构在确定案件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阶段倾向于不再适用这一原则,反而不断扩大自身的管辖权,这一趋势对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所产生的影响有待进一步评估。 

【文章来源】: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9,3(06)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一、货币黄金案简析
    (一)货币黄金案简介
    (二)货币黄金案判决评析
二、货币黄金案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可适用性
    (一)货币黄金案原则适用的逻辑要求
    (二)在涉及缺席第三方的案件中货币黄金案原则的可适用性
        1. 货币黄金案原则在国家责任案件中的可适用性
        2. 货币黄金案原则在陆地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案件中的可适用性
        3. 货币黄金案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的可适用性
        4. 货币黄金案原则在国际刑法案件中的可适用性
        5. 货币黄金案原则在外交关系法案件中的可适用性
        6. 在涉及缺席第三方的案件中货币黄金案原则的可适用性评估
    (三)在纯粹双边的混合争端案件中货币黄金案原则的可适用性
        1. 爱琴海大陆架案和白礁岛案
        2. 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案和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
        3.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
        4. 乌克兰诉俄罗斯仲裁案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海洋争端解决中的“司法造法”问题——以“南海仲裁案”为例[J]. 张华.  当代法学. 2017(05)
[2]论混合型海洋争端的管辖权问题[J]. 张华.  中国法学. 2016(05)



本文编号:3043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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