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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权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23 16:10
  根据《华盛顿公约》成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是投资者-国家条约仲裁的典型形式,其性质为国际商事仲裁。近年来,ICSID管辖权基础发生了重大发展,管辖权行使的范围有扩大趋势。国际投资条约可以构成同意ICSID管辖权的主观要件。“外国控制标准”是认定管辖权客观要件之一“另一缔约国国民”时一般原则的重要例外,其适用应限制在《华盛顿公约》的精神之内。仲裁实践证明,《华盛顿公约》中的“投资”应包含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对《华盛顿公约》管辖权要件的解释应当遵循《公约》主旨,即平衡国家与投资者间利益,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追求ICSID的中立性。近年,中国在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逐渐概括接受ICSID的管辖。中国今后被上诉到ICSID的可能性增大,中国在签订国际投资条约时应对此重视。 

【文章来源】:外交学院北京市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投资者-国家间条约仲裁概述
    第一节 投资者-国家间条约仲裁的概念
        一、以条约为基础
        二、投资者与国家间
        三、仲裁
    第二节 投资者-国家间条约仲裁的性质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投资者-国家间条约仲裁框架下“中心”管辖权研究
    第一节 管辖权的主观要件:双方合意
        一、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形式
        二、仲裁合意的不可撤销性与排他性
        三、“中心”的仲裁实践评析
    第二节 管辖权的主体要件:“另一缔约国国民”
        一、“中心”管辖权主体要件概述
        二、“外国控制标准”与“中心”管辖权
        三、“外国控制标准”适用范围检讨
    第三节 管辖权的客体要件:直接因投资引发的法律争议
        一、《公约》的“投资”定义
        二、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投资”定义
        三、“中心”仲裁实践实证分析
第三章 我国条约实践与“中心”仲裁管辖权
    第一节 1998 年之前:我国对“中心”管辖的谨慎态度
    第二节 1998 年之后:近年来中国的条约实践的概述
    第三节 我国对“中心”仲裁管辖权条约实践的法律分析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华盛顿公约》第25条适用之新探——以ICSID管辖权的发展为切入点[J]. 石慧.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6)
[2]外国直接投资最新趋势与变迁中的国际投资规则——宏观考察[J]. 叶兴平.  法学评论. 2002(04)
[3]论国际投资法的晚近发展[J]. 余劲松.  法学评论. 1997(06)

硕士论文
[1]ICSID管辖问题研究[D]. 李保军.湘潭大学 2003



本文编号:3047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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