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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船舶法律规制的困境与突破

发布时间:2021-02-23 17:06
  智能船舶的技术进步和广阔应用前景给国际海事法律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监管和保障的对象由人向智能化机器设备转变。智能船舶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语境下均具有"船舶"的法律地位,然而国际海事公约及国内法律法规在智能船舶的法律适用如船旗国管辖权的行使、智能船舶的法律责任、岸基控制人员的身份属性、网络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适用障碍。构建智能船舶的法律规制路径应在明确智能船舶属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船旗国监管与港口国监管的互补性;扩大解释或修改智能船舶取得中国国籍的现行规定,取消"最低安全配员"的限制条件;对于国际海事公约所涉及"海上航行安全"要求作补充解释;明确智能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配,对智能船舶发生海上事故的民事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制。通过制度构建和有效监管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为智能航运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 

【文章来源】: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6)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文本解读:界定智能船舶的法律地位
三、现实困惑:现有法律体系对智能船舶的适用困境
    (一)困境一:船旗国管辖权的行使
    (二)困境二:智能船舶法律责任的确定
    (三)困境三:岸基控制人员身份属性的核定
    (四)困境四:网络风险的防范
四、应对策略:从应然法层面构建智能船舶的法律规制
    (一)明晰智能船舶的管辖权归属
    (二)厘清智能船舶的海上安全要求
    (三)完善智能船舶法律的归责原则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无人船碰撞相关的责任[J]. 王国华,孙誉清.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2019(02)
[2]无人船的未来与挑战[J]. 谢燮.  中国船检. 2018(05)
[3]研发试验阶段的无人船舶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应对[J]. 王欣,初北平.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03)
[4]论“船旗国中心主义”在国际海事管辖权中的偏移[J]. 张湘兰,郑雷.  法学评论. 2010(06)



本文编号:304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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