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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刍议——国际私法教学须直面无限意思自治之弊

发布时间:2021-02-26 13:57
  从国际私法的性质来分析,以往我国学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适用的认识失之宽泛,往往笼统单一地论及该原则的灵活性与高效性,却忽略了无限制自治状态可能会损害国内法律秩序。鉴于此,在发挥该原则优势的前提下,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应当谨慎扩大自治领域,并且配套必要限制作为补充,确保法律秩序的一致性不受破坏。 

【文章来源】:陕西教育(高教). 2019,(0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
国际私法的公法性质与私法成分
无限意思自治之缺陷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冲突法立法应拓展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J]. 徐崇利.  政治与法律. 2007(02)
[2]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扩张[J]. 吕岩峰.  法学评论. 1997(06)



本文编号:305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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