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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海捕鱼自由变迁下的船旗国义务

发布时间:2021-03-09 17:03
  公海捕鱼自由已经从绝对自由转变为相对自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船旗国义务的规定并不明确。船旗国对本国渔船公海捕鱼活动的专属管辖给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带来困难。通过制定全球性、区域性的渔业公约,建立区域渔业组织等方式,可以进一步明确船旗国在公海上的义务。同时,区域渔业组织通过建立最低标准、加强对非缔约船旗国的制裁等措施,可以促使船旗国履行其养护和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 

【文章来源】: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19(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提出
二、公海捕鱼自由的历史变迁
    (一)公海捕鱼自由的起源
    (二)从公海捕鱼绝对自由到相对自由
三、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的挑战
    (一)船旗国专属管辖带来的挑战
    (二)《海洋法公约》中船旗国义务需要明确和加强
    (三)尚未构成习惯法或“对一切的义务”
    (四)区域渔业组织措施强制力不足
四、加强船旗国义务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国际公认标准与最低标准
    (二)制定软法规范对船旗国履行义务施加影响
    (三)加强非缔约船旗国的合作义务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打击非法捕鱼措施之探讨:欧盟的实践[J]. 王冠雄.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8(05)

博士论文
[1]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D]. 魏德才.吉林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07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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