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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11 02:09
  国际民事诉讼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最关键的程序,是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随着世界性经济、文化、人员交流的日益频繁,一国判决需要到另一国境内执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根据国际司法主权原则,一国法院做出的涉外民商事判决,只能在该国境内具有执行力,在其域外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一国为什么可以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呢?早期西方国家提出了一些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相关理论以说明各国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原因,诸如:“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互惠说”、“一事不再理说”等等;这些学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曾起过到一定的作用,也从形式上解决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但是其并没有解决本质问题。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司法实质是国家自身生存的客观需要,各国在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有条件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全球一体化”时代下国家的一种必然选择。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在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中普遍得到承认。同时,公共秩序保留的弹性使得其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应用范围。本文立足于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中公共政策的分析,系统阐述了公共秩序保留...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前言
第一章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和公共秩序保留概述
    第一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外国法院判决的内涵及审查
        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及方式
    第二节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基本含义
        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之公共秩序保留
第二章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公约之公共政策
    第一节 相关国际公约中公共政策的立法规定
        一、1968年《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
        二、1971年《海牙公约》和《民商事管辖及外国判决公约》的相关立法规定
    第二节 适用公共秩序与条约义务
第三章 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之公共政策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
        一、美国
        二、英国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
        一、德国
        二、法国
第四章 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之公共秩序保留
    第一节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公共秩序的立法规定
        一、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
        二、相关司法案例
    第二节 完善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公共秩序的立法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外国判决在新加坡的承认与执行[J]. 欧福永.  河北法学. 2007(03)
[2]公共秩序在美国的适用——兼论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J]. 霍政欣.  法学评论. 2007(01)
[3]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件问题研究[J]. 刘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1)
[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公共秩序保留[J]. 李颖.  当代经理人. 2006(10)
[5]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冲突法中的适用[J]. 谢炎村.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05(05)
[6]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研究[J]. 金彭年.  法学研究. 1999(04)
[7]略论公共秩序保留[J]. 孟宪伟.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85(02)



本文编号:3075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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