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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儿童色情强制报告制度——基于中加两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比较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1-03-11 08:15
  作为先发式保护机制的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被诸多国家与地区所采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也引入了该制度。但相较于同属家庭法融入该制度的加拿大,我国现有的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构成要素尚存有瑕疵。与此同时,面对近年来随着后网络时代新浪潮裹挟而日益泛滥的互联网儿童色情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对力度不足,可以借鉴相对较为完善的加拿大网络儿童色情强制报告制度,从而推动我国网络儿童色情强制报告制度的初步构建。 

【文章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2019,(02)

【文章页数】:15 页

【部分图文】:

网络儿童色情强制报告制度——基于中加两国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比较性分析


图1我国2008年一2017年十年间19周岁以下互联网网民数量[17〕??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比较法视角下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特征探析[J]. 杨志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1)
[2]未成年人网络立法保护的国际视野与中国经验[J]. 卢家银.  教育传媒研究. 2016(04)
[3]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犯罪之刑法规制[J]. 吴承栩,崔小倩.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05)
[4]加强网络社会治理 创建文明网络环境[J]. 程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3)
[5]少年司法语境下的“国家亲权”法则浅析[J]. 张鸿巍.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4(02)



本文编号:307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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