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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资格理论在实践中的适用——以民国时期西藏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3-14 11:31
  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民国时期,西藏地区就属于中国的领土,西藏地区的居民也属于中国公民,西藏地方当局是中国地方政府,其所拥有的权力是经中国中央政府赋予与认可的自治权。因此,民国时期的西藏不具备国家资格。而且,民国时期中国中央政府以多种形式对西藏宣示与行使主权,逐步恢复对西藏的统辖关系,有效制止了英国殖民者与西藏上层集团少数分裂势力图谋将西藏从中国分离出去的活动。这些国家权威行为足以证明中国对西藏拥有主权。因此,西藏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它只是中国一个的省级行政区域。 

【文章来源】:时代法学. 2020,18(04)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控制的地区不是国家构成要素中的确定领土
    (一)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二)任何人都无权将西藏从中国分离出去
    (三)民族自决不能作为分裂中国的法律依据
        1.民族自决权(32)不适用于西藏。
        2.民族自决权不等同于“分离权”。
        3.民族自决也不能导致西藏独立。
三、民国时期西藏地区居民不是国家构成要素中的定居居民
    (一)从国籍法的角度而言可以认定民国时期西藏地区居民是中国公民
    (二)就政治地位而言可以认定民国时期西藏地区居民是中国公民
    (三)民国时期西藏地区居民具有较强的民族认同感
四、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不是国家构成要素中的有效政府
    (一)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不具有独立性
        1.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
        2.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不拥有完全独立于中央政府的权力。
        3.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虽然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但其外交事务仍归中央政府负责办理。
    (二)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不具有有效性
    (三)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政府从未宣布独立
五、西藏地方政府拥有的自治权不是国家构成要素中的国家主权
    (一)中国对西藏拥有的是主权而非“宗主权”
    (二)民国时期西藏地方拥有的是自治权而非国家主权
    (三)民国时期西藏地方不是独立的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国时期康区藏族精英国家认同的形成与实践——以第三次康藏纠纷为例[J]. 李双,喜饶尼玛.  青海民族研究. 2018(02)
[2]“宗主权”:国民政府和英国政府关于西藏地位争论焦点[J]. 张皓.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1)
[3]克里米亚公投入俄的国际法分析[J]. 孙世彦.  法学评论. 2014(05)
[4]关于“西藏自古是中国一部分”研究的历史与现状[J]. 朱晓明.  红旗文稿. 2012(04)
[5]血脉相连 荣辱与共——略论藏族与中华民族的内在关系[J]. 拉巴平措.  中国藏学. 2006(02)
[6]“五族共和”口号的提出及其意义[J]. 胡岩.  西藏研究. 1995(01)
[7]清代西藏的行政区划及历史地图[J]. 房建昌.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3(02)



本文编号:308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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