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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投资仲裁中国家请求的适用空间

发布时间:2021-03-21 10:16
  回顾ICSID投资仲裁实践,几乎所有投资仲裁案件均由投资者提起,鲜见国家针对投资者提请的仲裁。适用国家请求解决投资争端,是去政治化的和平争端解决方式,符合国际合作的现代国际法精神。国家请求的适用具有《ICSID公约》依据。然而,传统上因双边投资条约(BIT)及仲裁庭对投资者的强保护,主权国家自身因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处理争端,致使国家请求并未常态化适用。基于国际投资法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同意及对东道国的义务构成国家请求权行使的基础,未来国家请求具有可适用空间。 

【文章来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国家请求适用的现实意义
二、国家请求适用的公约依据
三、国家请求适用的现实性问题
    (一)国家请求适用的现状
    (二)国家请求适用现状的原因分析
四、国家请求权适用的可行性路径
    (一)国家请求的同意基础
    (二)国家请求的义务基础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争端的政治性与法律解决方法[J]. 徐崇利.  国际政治研究. 2018(02)
[2]欧盟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实践评析[J]. 张庆麟.  法商研究. 2016(03)



本文编号:309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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