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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投资条约对规制权的表达:内涵、目的及原则

发布时间:2021-04-11 18:59
  晚近投资条约在序言、实体和程序等条款上确认与维护规制权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做法。投资条约中的规制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种表达,是一国对外国投资进行规制的一般权利,而对规制权的限制只是一种例外。南北国家在晚近投资条约中所表达之规制权的目的有些不同;不过,它们的共同目的不是为了倒退至投资保护主义,而是为了纠正投资条约仲裁造成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非正常状态。为此,晚近投资条约对规制权的表达遵循关于国际投资市场体制的两项原则,这将会进一步推动可持续的国际投资自由市场体制的形成。 

【文章来源】:国际商务研究. 2019,40(04)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规制权的内涵
    (一) 规制权是一国主权的表达
    (二) 对规制权的国际法限制
二、晚近投资条约中规制权的目的
    (一) 各国对外国投资的规制质量与方向的共同关注
    (二) 发展中国家对更为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主张
    (三) 发达国家旨在维持对国际投资规则的主导权
三、晚近投资条约中规制权所遵循的原则
    (一) 进一步明确投资安全原则而体现共同目的
    (二) 确立市场便利原则而协调分歧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规制权的实践及中国立场[J]. 张庆麟.  政法论丛. 2017(06)



本文编号:313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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