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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物权效力和提单物权凭证转让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3 22:21
  提单物权效力和提单物权凭证转让关系是从不同方面阐述二者的同一性。提单只有通过流通转让其物权效力才能得以发挥和体现,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与其流通转让不可分割,二者互为前提和内容。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效力,不应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文章来源】:中国商论. 2020,(0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提单物权效力和提单物权凭证转让关系是从不同方面阐述二者的同一性
2 商业基础促使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3 提单是占有权的明确表示
4 英美关于记名提单的法律规定
5 我国海商法对记名提单的规定值得商榷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贸易海洋物流运输环节中货权问题的分析与对策[J]. 张艳萍.  铁路采购与物流. 2020(05)

硕士论文
[1]区块链提单流通性研究[D]. 周保印.大连海事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13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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