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
发布时间:2017-04-17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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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社会,科技昌明,交通便利,各国和各法域间经济互补性不断加强,不仅使得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人们间的经济交往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要。综观当今国际社会,商品的国际流转速度不断提升,涉外合同关系和涉外侵权关系大量发生,人们婚姻家庭观念也日益更新,传统的地缘婚姻也部分地被跨国婚姻所取代,由此产生了诸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财产继承关系。不仅如此,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也在悄然地发生变化,即涉外知识产权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也纷纷纳入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在这些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其当事人所处的政治、经济地位及其生活的地理环境和文化背景不尽相同,其中一部分人在获取信息、占有和取得社会资源、寻求社会救济等诸方面往往处于弱者地位,需要予以特别关注和保护。新近的国际私法国际立法和各国国内立法认真审视了这一客观事实,纷纷在其立法中确立了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与此同时,社会的进步和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也推动着国际私法的宗旨悄然地发生变化,即传统国际私法以追求判决结果一致为宗旨逐渐地被现代国际私法以追求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为宗旨所取代。而要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合理,势必要对弱者权益给予特殊保护。正因为如此,当代国际私法在处理涉及消费者与经营者、雇主和雇员、正常人与残疾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认定子女是否为婚生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之法律适用问题上,往往适用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雇员、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非婚生子女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虽然规定了诸多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但并未将保护弱者权益原则明确界定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如此,我国国际私法关于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相比尚不科学和充分。此外,近些年来,我国学界对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虽有所研讨,但更多地是关注该原则的历史演进和表现形式,而对该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完善举措等问题的研究尚欠深入。基于此,有必要对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作进一步研究,并企盼能对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由来及其意义。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虽然萌芽甚早,但是它作为一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得以确立则是近现代的事情。同时,该原则的确立与国际私法宗旨的变化有着密切的逻辑联系,即传统国际私法以追求判决结果一致性为宗旨,而当代国际私法则以追求判决结果的公平与实质正义为宗旨,而要实现公平正义,势必要对弱者权益予以特殊关注和保护;国际私法确立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意义是多方面的:该原则有利于公平妥善地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利于维护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不同国家和法域的人们之间的友好往来,从而构建和谐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第二部分,阐述了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与国际私法其他相关原则和制度之间的密切联系。主要论及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与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和“有利于”规则等原则和制度之间内在的、紧密的逻辑联系,从而进一步揭示了保护弱者权益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础及其生存土壤。第三部分,基于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域外立法之考察,探寻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域外国际立法、国内立法的启示意义。具体而言,域外国际私法立法较为明确地界定了国际私法中弱者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了该原则适用的领域及其对象范围,概括说来,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有关消费者与经营者、雇员与雇主、正常人与残疾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非婚生子女的准证等法律关系之法律适用领域,即这些领域应当尽可能地适用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雇员、残疾人、未成年人、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之立法与实践。诚然,我国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认真审视了保护弱者权益原则在域外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先后得以确立的客观事实,也在国际私法立法中规定了诸多保护弱者权益的条款。但是,与其他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之国际私法立法相比,或多或少地存在缺陷:未明确界定弱者的主体范围;未明确将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确立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而是更多地停留于规则层面;保护弱者权益之法律适用领域和范围有限;未能实现弱者权益在结果上的保护。基于此,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及其实践在保护弱者权益原则问题上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科学界定国际私法中弱者的主体范围;将保护弱者权益原则明确规定为我国国际私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适度扩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适用领域和范围;注重弱者合法权益在法律适用结果上的保护;提高适用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司法技巧。从而使我国的国际私法在维护正常国际民商事交往,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 弱者权益 实质正义 法律适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7
【目录】:
- 摘要6-8
- Abstract8-13
- 引言13-16
- (一) 选题意义13-14
- (二) 研究现状14
- (三) 研究方法14-16
- 一、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由来及其意义16-22
- (一) 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含义16-17
- (二) 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由来17-19
- (三) 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意义19-22
- 1. 有利于公平妥善地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20
- 2. 有利于维护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20-21
- 3. 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21
- 4. 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关系21-22
- 二、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与其他原则和制度的联系22-29
- (一) 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22
- (二) 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22-23
- (三) 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与识别制度23-25
- (四) 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与反致制度25-26
- (五) 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6-27
- (六) 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与外国法内容的查明27-28
- (七) 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与“有利于”规则28-29
- 三、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之域外立法考察与启示29-37
- (一)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之域外立法考察29-34
- 1.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之域外国内立法考察29-31
- 2.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之国际立法考察31-34
- (二) 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之域外立法考察的启示34-37
- 1. 在国际私法立法中明确界定弱者的主体范围34
- 2. 明确载明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34-35
- 3. 明确规定保护弱者权益原则所适用的领域范围35
- 4. 讲究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立法技巧35-37
- 四、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现状与内容之完善37-44
- (一)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现状与内容之缺憾37-40
- 1.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之立法现状与内容之缺憾37-39
- 2.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的实践现状与实践缺陷39-40
- (二)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立法与实践之完善40-44
- 1.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的立法完善40-42
- 2. 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的司法实践之完善42-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7
- 致谢4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钱大军,王哲;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J];当代法学;2004年03期
2 徐冬根;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J];当代法学;2004年05期
3 屈广清;;国际私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理论考量[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02期
4 许军珂;论国际私法对弱者正当权益的保护[J];法学杂志;2003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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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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