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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实践对“水下地形地物”法律内涵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4-18 10:49
  水下地形地物性质的认定与判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践中的难点之一,主权国家的相关实践都从有利于本国的角度对水下地形地物进行性质的认定,在这一过程中就会产生主权国家间的权利重叠区域。为了解决这一海洋争端,国际司法实践积累了大量有关水下地形地物性质的判例,通过这些判例的研究可以得到如下结论:"水下地形地物"对于领土主权的宣示与确认没有意义,但"水下地形地物"对海洋区域划界有一定价值。 

【文章来源】: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4)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 水下地域的权利归属与划界标准
    (一) 基础权利的来源:“邻近”(near/closer)、“邻接性”(adjacency)与“自然延伸”(natural prolongation)
    (二) 重叠权利的划界:条件相类时的地形地物考量
二、 可能影响海洋权利归属的地形地物
    (一) 岛屿(island)与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
        1. 领土意义的区别节点。
        2. 划界意义的区别节点。
    (二) 岛屿(island)与小岛(islet)
    (三) 岛屿(island)与岩礁(rock)
    (四) 礁石(reef)、礁岸(bank)、珊瑚沙礁(cay)及其他
三、 有关国际司法实践的若干规律
    1. “水下地形地物”对于领土主权的宣示与确认没有意义。
    2. “水下地形地物”对海洋区域划界可能有微弱价值。
        (1) 不适于人类居住的不利影响。
        (2) 地形微小的致命后果。



本文编号:314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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