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论国内法院在投资条约仲裁中的角色——以“印度诉沃达丰英国”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1-04-19 10:46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产生于对发展中国家司法公正性不信任的基础上,在确保程序正义方面亦存在体制性缺陷。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国家仲裁自身并不属于条约范畴,而是自成一类,并受到国内法的规制。东道国国内法院拥有依据其国内法和善意之一般国际法原则禁止外国投资者滥用仲裁程序的固有管辖权,但此种管辖权应当以不威胁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存在价值的方式谨慎行使。新德里高等法院对"印度诉沃达丰英国"案的判决,作为东道国国内法院协调碎片化的投资条约仲裁程序的重要实践,充分体现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复杂博弈关系。 

【文章来源】:国际商务研究. 2020,41(06)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印度诉沃达丰英国”案简介
    (一)“印度诉沃达丰英国”案由来与背景
    (二)“印度诉沃达丰英国”案判决
二、国内法院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角色演变
    (一)从当地救济到国际投资仲裁的兴起
    (二)失控的投资条约仲裁与重回当地救济
三、投资条约仲裁的性质
    (一)条约结构与投资条约仲裁的性质
    (二)投资仲裁裁决的性质与投资条约仲裁的性质
四、国内法院与投资仲裁庭管辖权的平衡
    (一)仲裁庭自裁管辖权
    (二)仲裁地法院管辖权
        第一,大部分国内法以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为基本原则。
        第二,仲裁地法院对投资条约仲裁行使监督权具有主权敏感性。
五、结论
    (一)“印度诉沃达丰英国”案体现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复杂博弈
    (二)“印度诉沃达丰英国”案代表协调碎片化条约仲裁的国家实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商事化”及反思——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BG公司诉阿根廷”案裁决为例[J]. 肖芳.  法学评论. 2018(03)
[2]从Saipem案看国际投资法的问题与走势[J]. 王贵国.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1(02)
[3]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J]. 蔡从燕.  现代法学. 2011(01)



本文编号:314740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14740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8b0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