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08 23:13
随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快速发展,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向陆运衔接的重要枢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相应的,涉及港口经营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港口作业纠纷与日俱增。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缺少对港口经营人的直接规定。我国学界对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认识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认识不统一,从而导致对港口经营人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认定不一致。港口经营人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是否享有责任限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国际公约和域外法的发展趋势看,尽管在国际层面上,《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公约》尚未生效,但是通过梳理当下国际公约中责任限制制度主体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从《海牙规则》到《维斯比规则》再到《鹿特丹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区间从不断扩大,国际社会对于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是大势所趋。本人认为,在我国构建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通过分析国际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实际情况,对比《航空运输法》、《铁路法》中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结合港口经营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探讨如何构建我国港口...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意义
(一)问题的现实性
(二)问题的复杂性
二、本文的研究对象
三、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一)法解释学的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
(三)案例分析法
第一章 港口经营人的定义及法律地位
一、港口经营人的定义
(一)港口经营人在我国法律中的定义
(二)港口经营人在国际公约中的定义
二、港口经营人的特征
三、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一)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
(二)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代理人
(三)港口经营人是实际承运人
(四)港口经营人是独立缔约人
(五)港口经营人是履行辅助人
四、上述各学说评析
(一)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不合理
(二)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不合理
(三)港口经营人是实际承运人不合理
(四)港口经营人是独立缔约人不合理
(五)将港口经营人认定为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更为合理
第二章 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
一、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一)单位责任限制制度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三)本文论述的港口经营人涉及的责任限制
二、有关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国际立法历史沿革
(一)《海牙规则》时期
(二)《维斯比规则》时期
(三)《汉堡规则》时期
(四)《鹿特丹规则》时期
三、涉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国际立法趋势
(一)专门立法模式
(二)“喜马拉雅条款”法定化模式
(三)扩大运输法责任主体适用范围的模式
第三章 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构建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缺失
(一)“港航一家”改制后法规缺失
(二)《海商法》、《港口法》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认以及赔偿责任缺失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混乱
二、《海商法》修改中各团体主张的矛盾与冲突
(一)货方
(二)港方
(三)现有的《海商法》修改稿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构建
一、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实际承运人制度难以解决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
(二)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构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存在局限性
(三)采用专门立法模式不合理
(四)采用在运输立法中专门规定不合适
(五)采用扩大化法定“喜马拉雅条款”更为合理
(六)立法模式选择的总结
二、港口经营人作为履行辅助人的基础上责任限制制度的构建
(一)港口经营人作为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责任限制的运行
(二)当港口经营人作为货方的委托人时责任限制的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展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海商法》修改应设立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法律制度[J]. 胡正良,张磊,刘卫国,顾寅. 中国港口. 2018(06)
[2]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浅析[J]. 傅志军. 珠江水运. 2009(06)
[3]论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法律地位[J]. 傅廷中. 清华法学. 2008(05)
[4]论提单中“喜马拉雅条款”的效力[J]. 闻银玲. 河北法学. 2008(04)
[5]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之研究[J]. 胡正良,周静. 海大法律评论. 2007(00)
[6]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J]. 闻银玲.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07(02)
[7]论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J]. 丁兵. 珠江水运. 2007(05)
[8]论喜马拉雅条款的沿革及理论基础——兼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下的海上履约方[J].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2)
硕士论文
[1]建立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探索[D]. 陆俊山.上海海事大学 2003
本文编号:3176161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意义
(一)问题的现实性
(二)问题的复杂性
二、本文的研究对象
三、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一)法解释学的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
(三)案例分析法
第一章 港口经营人的定义及法律地位
一、港口经营人的定义
(一)港口经营人在我国法律中的定义
(二)港口经营人在国际公约中的定义
二、港口经营人的特征
三、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一)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
(二)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代理人
(三)港口经营人是实际承运人
(四)港口经营人是独立缔约人
(五)港口经营人是履行辅助人
四、上述各学说评析
(一)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不合理
(二)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不合理
(三)港口经营人是实际承运人不合理
(四)港口经营人是独立缔约人不合理
(五)将港口经营人认定为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更为合理
第二章 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
一、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一)单位责任限制制度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三)本文论述的港口经营人涉及的责任限制
二、有关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国际立法历史沿革
(一)《海牙规则》时期
(二)《维斯比规则》时期
(三)《汉堡规则》时期
(四)《鹿特丹规则》时期
三、涉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国际立法趋势
(一)专门立法模式
(二)“喜马拉雅条款”法定化模式
(三)扩大运输法责任主体适用范围的模式
第三章 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构建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缺失
(一)“港航一家”改制后法规缺失
(二)《海商法》、《港口法》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认以及赔偿责任缺失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混乱
二、《海商法》修改中各团体主张的矛盾与冲突
(一)货方
(二)港方
(三)现有的《海商法》修改稿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构建
一、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实际承运人制度难以解决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
(二)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构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存在局限性
(三)采用专门立法模式不合理
(四)采用在运输立法中专门规定不合适
(五)采用扩大化法定“喜马拉雅条款”更为合理
(六)立法模式选择的总结
二、港口经营人作为履行辅助人的基础上责任限制制度的构建
(一)港口经营人作为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责任限制的运行
(二)当港口经营人作为货方的委托人时责任限制的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展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海商法》修改应设立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法律制度[J]. 胡正良,张磊,刘卫国,顾寅. 中国港口. 2018(06)
[2]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浅析[J]. 傅志军. 珠江水运. 2009(06)
[3]论港口经营人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法律地位[J]. 傅廷中. 清华法学. 2008(05)
[4]论提单中“喜马拉雅条款”的效力[J]. 闻银玲. 河北法学. 2008(04)
[5]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之研究[J]. 胡正良,周静. 海大法律评论. 2007(00)
[6]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J]. 闻银玲.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07(02)
[7]论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J]. 丁兵. 珠江水运. 2007(05)
[8]论喜马拉雅条款的沿革及理论基础——兼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下的海上履约方[J].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2)
硕士论文
[1]建立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探索[D]. 陆俊山.上海海事大学 2003
本文编号:317616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176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