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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思考——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5-18 11:2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了任何受刑事指控者均有出席庭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是对缺席审判的绝对禁止。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缺席审判制度,因要求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强制辩护以及只适用于特定的犯罪,并没有违背公约中关于被告人亲自出席庭审权利的规定。为了与公约兼容,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实施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禁用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其二,适当延长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限;其三,为辩护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其四,提高公诉方的举证能力。 

【文章来源】: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8(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两权公约》与刑事缺席审判
二、我国缺席审判制度与公约的兼容问题
三、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一) 送达方式的限制
    (二) 送达期限的延长
    (三) 辩护人履行职责的保障
    (四) 公诉方举证能力的提高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探讨[J]. 王敏远.  法学杂志. 2018(08)



本文编号:319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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