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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商事仲裁中国际商事惯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8 22:00
  在涉"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实践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地适用实体法律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年鉴》所收录的2010年到2018年的66起典型仲裁裁决进行梳理和研究后发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案件当事人对于准据法的协议选择并无对国际商事惯例这类自治性规则的明显偏好,但是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给仲裁员带来增加自由裁量权、避免不熟悉的外国法的适用等巨大利益。根据仲裁员是争议当事人代理人的理论,从利益配置视角来看,仲裁员不能脱离当事人的利益而去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因此,过度拔高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地位可能不利于仲裁庭合理行使仲裁权限。要增强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影响力,使我国成为"一带一路"国家的商事仲裁服务中心,应该理性地认识和控制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作用和功能。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2020,37(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商事仲裁之国际商事惯例适用的理论纷争
二、国际商事仲裁之国际商事惯例适用的类型化分析
三、国际商事仲裁之国际商事惯例限制适用分析
    (一)仲裁员视角的考察
        1.适用国际商事惯例能增加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
        2.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可避免“外国法”适用以减轻仲裁员压力。
        3.适用国际商事惯例还可以增加仲裁法律适用的“容错率”。
        4.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可以强化仲裁服务高收费的“合理性”。
    (二)当事人视角的考察
    (三)国际商事仲裁准据法选择的合理方法
四、国际商事仲裁之国际商事惯例直接适用情形
    (一)承认国际商事惯例对成文法的补充功能
    (二)国内法对国际商事惯例的直接准用
    (三)允许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惯例进行选择适用
五、结语



本文编号:325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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