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投资法庭的司法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04 02:30
《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试图以投资法庭机制,增强投资仲裁案件中仲裁员的法官属性,以改变传统商事仲裁模式下"去政治化"所导致的对于仲裁员监管的缺失。但投资法庭将仲裁员科层化管理的意图未能彻底解决其固有的弊端。一方面,过高的任职要求将导致投资法庭无人可用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协议"尝试解决投资法庭仲裁员的身份归属问题时,却忽略了公正性才是仲裁事务的根本。因此,投资法庭机制除了进一步地减少仲裁员的数量之外,应当首先实现投资仲裁审理的同一化与规范化,才能为投资仲裁制度进一步地改革奠定基础。
【文章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1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传统“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仲裁员制度
(一)仲裁员薪资的不合理
(二)仲裁员任命机制的不合理。
(三)缺乏对于仲裁员的监管。
二、投资法庭草案对于仲裁员制度的改革
(一)不再由投资者提名仲裁员
(二)固定任期制度与固定薪金制度
(三)仲裁员异议制度的完善
三、投资法庭仲裁制度改革的有效性分析
(一)过高的仲裁员准入机制导致“无人可用”
(二)投资法庭并非真正的司法机构
四、投资法庭对于仲裁员专业化与稳定化的诉求
本文编号:3320816
【文章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1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传统“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仲裁员制度
(一)仲裁员薪资的不合理
(二)仲裁员任命机制的不合理。
(三)缺乏对于仲裁员的监管。
二、投资法庭草案对于仲裁员制度的改革
(一)不再由投资者提名仲裁员
(二)固定任期制度与固定薪金制度
(三)仲裁员异议制度的完善
三、投资法庭仲裁制度改革的有效性分析
(一)过高的仲裁员准入机制导致“无人可用”
(二)投资法庭并非真正的司法机构
四、投资法庭对于仲裁员专业化与稳定化的诉求
本文编号:33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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