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选择与中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8-06 11:17
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法律约束力文书》需要处理海洋遗传资源问题,包括其获取和惠益分享等问题。然而现有国际法规定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不具备直接适用的条件。梳理国际法现有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总结得出获取和惠益分享可以以"成本"为标准,被划分为严格和宽松两种类型,将不同类型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加以组合得出不同的模型,评估不同模型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应用的利弊,阐明宽松获取和严格惠益分享的组合模型,既能促进技术创新,又能实现惠益公平,是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要义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蓝本。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现有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的国际法体系梳理
(一) 《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名古屋议定书》
(二)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三、现有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嵌入有法律约束力文书的模型分析
(一) 现有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的拆分标准
(二) 获取机制的类型划分
1、严格的获取机制
2、宽松的获取机制
第一, 出海巡航方面的通知报告机制。
第二, 在MGRs资源库中获取的通知报告机制。
(三) 惠益分享机制的划分
1、严格的惠益分享机制
2、宽松的惠益分享机制
(四) 不同形式获取和惠益分享组合模型的分析
1、严格的获取与严格的惠益分享组合模型
2、宽松的获取和宽松的惠益分享组合模型
3、宽松的获取和严格的惠益分享组合模型
四、中国在ILBI谈判中的立场及应对策略
(一) 各国对构建有法律约束力文书中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的态度
1、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观点
2、发达国家的态度
3、南北国家意见的分析
(二) 对我国在政府间谈判中立场的分析
(三) 中国在ILBI谈判中的应对之策
第一, 坚持现有的立场, 继续发出“中国声音”。
第二, 加强能力建设, 积极实践“中国方案”。
第三, 深化国际合作,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分配的国际法秩序——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视阈[J]. 李志文.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6)
[2]“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与主权内涵[J]. 廖凡.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6)
[3]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选择和发展前瞻[J]. 戴瑛. 海洋通报. 2018(05)
[4]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适用的法律制度——以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可适用性为中心[J]. 张小勇,郑苗壮. 国际法研究. 2018(05)
[5]国际海洋立法新动向与中国应对——以《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为视角[J]. 王秀芬,檀畅.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6]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J]. 张磊. 法商研究. 2018(03)
[7]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J]. 张湘兰,李洁.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04)
[8]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构建建议[J]. 徐靖,郑苗壮,刘岩,刘文静,银森录,李俊生. 生物多样性. 2016(01)
硕士论文
[1]国家管辖外深海遗传资源惠益分享问题研究[D]. 马慧.大连海事大学 2017
[2]国际海底区域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之法律制度研究[D]. 金林.外交学院 2017
[3]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之构建[D]. 林欢.中国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325674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现有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的国际法体系梳理
(一) 《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名古屋议定书》
(二)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三、现有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嵌入有法律约束力文书的模型分析
(一) 现有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的拆分标准
(二) 获取机制的类型划分
1、严格的获取机制
2、宽松的获取机制
第一, 出海巡航方面的通知报告机制。
第二, 在MGRs资源库中获取的通知报告机制。
(三) 惠益分享机制的划分
1、严格的惠益分享机制
2、宽松的惠益分享机制
(四) 不同形式获取和惠益分享组合模型的分析
1、严格的获取与严格的惠益分享组合模型
2、宽松的获取和宽松的惠益分享组合模型
3、宽松的获取和严格的惠益分享组合模型
四、中国在ILBI谈判中的立场及应对策略
(一) 各国对构建有法律约束力文书中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的态度
1、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观点
2、发达国家的态度
3、南北国家意见的分析
(二) 对我国在政府间谈判中立场的分析
(三) 中国在ILBI谈判中的应对之策
第一, 坚持现有的立场, 继续发出“中国声音”。
第二, 加强能力建设, 积极实践“中国方案”。
第三, 深化国际合作,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分配的国际法秩序——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视阈[J]. 李志文.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6)
[2]“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与主权内涵[J]. 廖凡.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6)
[3]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选择和发展前瞻[J]. 戴瑛. 海洋通报. 2018(05)
[4]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适用的法律制度——以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可适用性为中心[J]. 张小勇,郑苗壮. 国际法研究. 2018(05)
[5]国际海洋立法新动向与中国应对——以《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为视角[J]. 王秀芬,檀畅.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6]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J]. 张磊. 法商研究. 2018(03)
[7]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J]. 张湘兰,李洁.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04)
[8]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构建建议[J]. 徐靖,郑苗壮,刘岩,刘文静,银森录,李俊生. 生物多样性. 2016(01)
硕士论文
[1]国家管辖外深海遗传资源惠益分享问题研究[D]. 马慧.大连海事大学 2017
[2]国际海底区域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之法律制度研究[D]. 金林.外交学院 2017
[3]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之构建[D]. 林欢.中国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325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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