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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兼及中国法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8-17 20:23
  2011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以书面条文的形式明确程序快捷与公正在仲裁程序中的效力。国际商会仲裁院在2012年1月1日施行的仲裁规则中作出相应调整,其第22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及当事人应考虑争议的复杂性及其价值,尽最大努力以快捷和具有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2017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引入了快速程序规则。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贯穿法国仲裁程序的所有环节,并且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及结束后仍具有效力。中国《仲裁法》也确认了这两项原则的效力。中国的司法工作者在适用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时,着力点应在于尽量推进两项原则的实施力度,以更大程度体现法院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文章来源】:青海社会科学. 2019,(06)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程序快捷及公正原则引入的原因
二、程序快捷及公正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定义
三、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在仲裁程序中的体现
    (一)针对当事人
    (二)针对仲裁员
四、违反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的后果
    (一)对裁决的影响
    (二)对当事人的影响
    (三)对仲裁员的影响
五、程序快捷与公正原则在中国法中的适用



本文编号:334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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