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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及中国的模式选择

发布时间:2021-11-23 01:15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需要审查外国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在理论上存在派生说和非派生说之分。派生说因为适用原审国法和被请求国法的不同,发展为单边说和双边说;而非派生说可分为实质联系模式和清单模式。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采纳了非派生说,体现了多边平台间接管辖权的新发展。我国法律就此缺乏规定,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先后采纳了双重单边说、双边说和非派生说的清单模式。实践中我国法院在间接管辖权的审查上出现了"集体失声"和"语焉不详"两种困境。为解决此两种困境,可在立法上主张适用被请求国法;进一步而言,为增加间接管辖权审查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中采纳非派生说的清单模式,同时辅以实质联系模式作为补缺性条款。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间接管辖权理论的发展与内涵
    (一)派生说
    (二)非派生说
        1.实质联系模式
        2.清单模式
二、《海牙判决公约》间接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
三、中国间接管辖权的规范与实践
    (一)中国间接管辖权的规定方式
        1.模式概述
        2.派生-双重单边模式
        3.派生-双边模式
        4.非派生-清单模式
    (二)中国间接管辖权规范与《海牙判决公约》的比较
    (三)中国间接管辖权的实践困境
        1.“集体失声”的困境
        2.“语焉不详”的困境
四、中国间接管辖权制度的模式选择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既判力论在中国的困境探析——以民事诉讼为视角[J]. 刘学在.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03)
[2]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J]. 李龙.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04)



本文编号:351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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