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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独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

发布时间:2021-11-28 14:11
  "一带一路"沿线地缘冲突频发,文化差异明显,投资风险较大。伴随着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投资者与沿线国家间争议频发。ISD类型的投资争端,如诉诸传统的属地管辖,难以克服东道国"属地保护",ICSID机制又难以契合沿线争端解决的实际,域内争端解决机构又无法满足化解纠纷的多元化需求。建构"一带一路"框架下独立、自洽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公平处断纠纷、防范风险的最后保障,亦可抑制东道国任性违约,从而消解地缘政治风险,助推倡议由"权力导向"向"规则导向"演进,推动投资自由化及经贸一体化深入发展。 

【文章来源】:河南社会科学. 2019,27(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ICSID上诉机制建构的法理基础及制度选择[J]. 王军杰.  社会科学辑刊. 2018(05)
[2]论“一带一路”沿线投资政治风险的法律应对[J]. 王军杰.  现代法学. 2018(03)



本文编号:352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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