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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条款的自由化嬗变和中国的路径——以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为研究对象

发布时间:2022-01-05 18:37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条款是近年来国际投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内生的非一致性和非约束性,以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条款为核心之一的双边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和国际投资法律体系正面临合法性危机。以此为背景,细致分析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条款的核心要素及其演化趋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1982年中国—瑞典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为起点,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条款明显带有自由化的演进趋势。本文以法教义学为方法,以中国双边投资协定文本为对象,全景式地梳理和分析了这些核心要素的发展和演化,并且合理化这一路径的发展逻辑。 

【文章来源】:经贸法律评论. 2020,(03)

【文章页数】:29 页

【部分图文】: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条款的自由化嬗变和中国的路径——以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为研究对象


中国对外投资的增长[131](1990-2017)(单位:亿美元)

贸易伙伴,立场,境外直接投资,直接投资


伴随中国企业在全球化进程中的日益壮大,中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的基本理念也在转型,更加侧重于将双边投资协定当作保护中国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工具。中国在与发达国家缔结新的双边投资协定和更新原有的双边投资协定时亦更加重视保护中国公司与居民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模式和进路也在转变:中国并非更多地同发达国家缔约,反而更多地同发展中国家缔约。非洲与拉丁美洲一起,取代欧洲,成为中国签署新双边投资协定最重要的伙伴区域。[135]这种模式和进路的变化(如图2所示),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作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吸收地,重要性日趋提升。1998年之前中国签订的旧一代双边投资协定,对实行强有力的投资保护规范及采用综合性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呈现消极态度。[137]在以1998年《中国—巴巴多斯双边投资协定》为起点的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国摈弃了单纯资本输入国的传统立场,以便赋予投资者更有力、更全面的实体性与程序性的投资保护权利,使得保护力度向资本输出国提供的保护标准看齐。[138]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立场正从限制型演变为自由型。中国在这之后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大多采取了这一立场,这从本文讨论的中国与欧盟国家在21世纪签订的第二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条款可见一斑。实际上,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变化并非偶然,与“走出去”战略的启动时间重叠。目前,中国正在积极同美国和欧盟进行磋商谈判。[139]新近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表明了中国正逐渐接受现代双边投资协定的法理与相关国际投资法原则的姿态,同时有能力有信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充分的实体和程序保护,从而达到吸引更多外商直接投资和为本国国民对外直接投资提供更好保护的目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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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卡尔沃主义”死了吗[J]. 单文华,张生,劳志健.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8(02)
[6]卡尔沃主义的“死亡”与“再生”——晚近拉美国家对国际投资立法的态度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单文华.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6(01)



本文编号:357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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