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7-13 17:00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主要有:"中央机关"途径、主管机关直接联系途径、外交途径、领事途径以及国际刑警组织途径等。考虑到当前刑事司法协助的实际情况,建议在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增加一款关于对外联系机关的指定;增加对外联系机关途径以外的其他途径;增加边境地区司法机关直接联系的特别条款。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时指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2018年新组建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如将其指定为我国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则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的法律性质与效力[J]. 熊安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8(06)
[2]中俄毗邻地区跨国犯罪问题及中俄警务司法合作[J]. 靳会新. 西伯利亚研究. 2010(03)
本文编号:3660423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的法律性质与效力[J]. 熊安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8(06)
[2]中俄毗邻地区跨国犯罪问题及中俄警务司法合作[J]. 靳会新. 西伯利亚研究. 2010(03)
本文编号:36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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