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外交保护
发布时间:2022-07-12 17:50
外交保护是国际法赋予国家在国际层面上保护其国民的权利,当本国私人投资者受到东道国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并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由国籍国为该私人投资者行使外交保护,寻求国际求偿。随着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私人投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国际法直接的保护,使得外交保护制度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但是,在解决国家间因投资而起的国际争端方面,该制度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由于外交保护制度的内容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以及国际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灵活使用,使得外交保护在内容上体现出一定的复杂性。本文拟从外交保护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入手,通过对相关司法实践的考察,探讨这一制度在国际私人直接投资领域的运用。本文主体共有三章,主要内容及写作思路如下:第一章“概述",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关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一般问题,并对参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介绍、分析对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其他保护制度,并阐述其与外交保护的关系;第二部分在介绍了外交保护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在国际私人直接投资领域适用该制度的空间和必要性。第二章“投资者国籍的确定”,根据外...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一般问题
一、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主体
二、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其他保护机制
第二节 外交保护的一般问题
一、外交保护的定义和性质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三、外交保护在国际私人直接投资中的适用
第二章 投资者国籍的确定
第一节 公司国籍的确定
一、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之争
二、公司的成立地国籍及其例外
三、公司的持续国籍
第二节 股东国籍的确定
一、股东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的情形
二、股东的国籍
三、股东的持续国籍
第三章 投资者对当地救济的用尽
第一节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
一、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条件
二、当地救济的标准
三、用尽的标准
第二节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例外
一、当地法院没有提供救济的可能性
二、要求用尽当地救济为不公平或不合理
三、东道国放弃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
第三节 举证责任的分担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659578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一般问题
一、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主体
二、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其他保护机制
第二节 外交保护的一般问题
一、外交保护的定义和性质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三、外交保护在国际私人直接投资中的适用
第二章 投资者国籍的确定
第一节 公司国籍的确定
一、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之争
二、公司的成立地国籍及其例外
三、公司的持续国籍
第二节 股东国籍的确定
一、股东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的情形
二、股东的国籍
三、股东的持续国籍
第三章 投资者对当地救济的用尽
第一节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
一、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条件
二、当地救济的标准
三、用尽的标准
第二节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例外
一、当地法院没有提供救济的可能性
二、要求用尽当地救济为不公平或不合理
三、东道国放弃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
第三节 举证责任的分担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659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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