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管辖权自我扩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07 16:5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生效,确立了世界海洋的新秩序,包括沿海国的领海宽度可以主张到12海里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等制度,掀起了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新热潮,同时也激化了国家间的海洋权益争端:狭窄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矛盾加剧,海上岛屿和岛礁主权争端日益增多,对海洋空间的占有和海洋资源的利用等各种海洋权益纷争频繁发生。《公约》在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了四种争端解决程序,并给予各缔约国自行选择的权利,而对未作出选择的缔约国则视为接受附件七仲裁程序,同时,在发生争端的当事国对程序选择不一致时,也适用附件七仲裁程序管辖。从《公约》规定来看,附件七仲裁程序的强制管辖可适用与我国的大部分海洋争端。已经结束的中菲南海仲裁案也是由菲律宾单方提交附件七仲裁的一个案例。此案也提示我们,认真研究《公约》中有关仲裁条款并想好仲裁庭管辖权的应对之策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共分为三章,从实践中仲裁庭管辖权的自我扩权现象入手,结合《公约》中有关仲裁庭管辖权的规定,分析了《公约》有关条文的缺陷和不足,阐述了这些不足对仲裁庭管辖权判定产生的影响,并通过分析有关案例论述了仲裁庭管辖权认定的现状与...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仲裁庭自我扩大管辖权的趋势及其产生原因
(一) 仲裁庭存在自我扩大管辖权的趋势
1、对争端的性质不进行实质审查以达到行使管辖权的目的
2、解释和适用《公约》的利益偏向性
(二) 《公约》关于仲裁庭管辖权规定的不足
1、《公约》关于仲裁庭管辖权的规定比较混乱
2、《公约》一些重要条款的解读和适用上存在分歧
二、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运用及范围分析
(一) 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经典案例评析
1、南方金枪鱼案
2、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
3、南海仲裁案
(二) 从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看仲裁庭管辖权范围
1、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与争端解决机制
2、仲裁庭管辖权范围分析
三、中国如何应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自我扩权
(一)尊重仲裁庭的管辖权
(二) 有选择的主动参与仲裁程序
1、混合型争端不接受仲裁管辖
2、非涉主权争端有条件接受管辖
(三) 正确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
1、充分考查仲裁庭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否满足
2、发挥限制规定及我国所做排除性声明的作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谢辞
个人简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南海仲裁案裁决在管辖权及可受理性问题上的事实与法律谬误[J]. 高圣惕.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7(01)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岛屿和岩礁的法律要件辨析——兼对“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中岛礁认定标准的批驳[J]. 黄炎. 学术探索. 2016(11)
[3]中菲南海仲裁案实体问题裁决的限度及其后果[J]. 谈谭. 社会科学. 2016(10)
[4]论混合型海洋争端的管辖权问题[J]. 张华. 中国法学. 2016(05)
[5]关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法理分析[J]. 张文显,马新民,吴慧,邹立刚,傅崐成. 中国法学. 2016(05)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庭对涉及领土主权争端的“混合争议”管辖权问题研究——法律分析及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影响[J]. 宋可.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02)
[7]论菲律宾南海仲裁请求中关于权利来源部分的管辖权[J]. 张磊. 政治与法律. 2016(04)
[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性仲裁”的受案范围——毛里求斯仲裁案对中国的启示[J]. 张国斌.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04)
[9]介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仲裁程序?[J]. 易显河,魏妩媚. 国际法研究. 2015(06)
[10]《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定位、表现与问题——兼谈对“南海仲裁案”的启示[J]. 刘衡. 国际法研究. 2015(05)
本文编号:3670691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仲裁庭自我扩大管辖权的趋势及其产生原因
(一) 仲裁庭存在自我扩大管辖权的趋势
1、对争端的性质不进行实质审查以达到行使管辖权的目的
2、解释和适用《公约》的利益偏向性
(二) 《公约》关于仲裁庭管辖权规定的不足
1、《公约》关于仲裁庭管辖权的规定比较混乱
2、《公约》一些重要条款的解读和适用上存在分歧
二、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运用及范围分析
(一) 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经典案例评析
1、南方金枪鱼案
2、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
3、南海仲裁案
(二) 从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看仲裁庭管辖权范围
1、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与争端解决机制
2、仲裁庭管辖权范围分析
三、中国如何应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自我扩权
(一)尊重仲裁庭的管辖权
(二) 有选择的主动参与仲裁程序
1、混合型争端不接受仲裁管辖
2、非涉主权争端有条件接受管辖
(三) 正确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
1、充分考查仲裁庭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否满足
2、发挥限制规定及我国所做排除性声明的作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谢辞
个人简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南海仲裁案裁决在管辖权及可受理性问题上的事实与法律谬误[J]. 高圣惕.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7(01)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岛屿和岩礁的法律要件辨析——兼对“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中岛礁认定标准的批驳[J]. 黄炎. 学术探索. 2016(11)
[3]中菲南海仲裁案实体问题裁决的限度及其后果[J]. 谈谭. 社会科学. 2016(10)
[4]论混合型海洋争端的管辖权问题[J]. 张华. 中国法学. 2016(05)
[5]关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法理分析[J]. 张文显,马新民,吴慧,邹立刚,傅崐成. 中国法学. 2016(05)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庭对涉及领土主权争端的“混合争议”管辖权问题研究——法律分析及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影响[J]. 宋可.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6(02)
[7]论菲律宾南海仲裁请求中关于权利来源部分的管辖权[J]. 张磊. 政治与法律. 2016(04)
[8]《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性仲裁”的受案范围——毛里求斯仲裁案对中国的启示[J]. 张国斌.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04)
[9]介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仲裁程序?[J]. 易显河,魏妩媚. 国际法研究. 2015(06)
[10]《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定位、表现与问题——兼谈对“南海仲裁案”的启示[J]. 刘衡. 国际法研究. 2015(05)
本文编号:367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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